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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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1-03082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发〔2021〕20号
[ 主题分类 ] 军转安置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1年“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以下简称“四类”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二、安置的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

(二)“四类”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五)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保险政策保障。

三、安置方法

“四类”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笔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档案考核分值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执行。分值以部队填写并审核,经本人签字、部队、安置部门盖章和公示后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为准。笔试分值采取闭卷形式,以百分制计分,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根据考核、笔试成绩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考核成绩(档案量化评分)×60%+考试成绩(笔试得分)×40%。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岗位,等额确定人选。出现分值相等时,档案考核分值高的优先选岗。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在提供足够岗位的情况下,不参加考试或选岗确认签字的,在其他安置对象按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选岗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剩余的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四、安置去向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四类”退役士兵安置去向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人意愿且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也可由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安置到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与登记;负责“四类”退役士兵安置资格的审查、认定及档案考核分的审核统计;负责拟定安置工作计划;负责开具安置介绍信并兑现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接续待安排工作期间社保等工作。

(三)区委编办根据当年实际接收“四类”退役士兵人数,负责按照2019年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按安置总人数(除去市级事业单位已安置数)比例不低于50%提供事业单位编制,供“四类”退役士兵安置。

(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安置到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手续,并协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四类”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的相关工作。

(五)区国资委根据当年“四类”退役士兵数量、结构、提供足够的区管国有企业就业岗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给退役士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四)安排“四类”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计划,由区政府另行下达。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凡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六)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并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年度“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19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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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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