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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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9296 | [ 发文字号 ] | 江津府办发〔2020〕16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1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市残联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残联发〔2020〕1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江津区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
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坚持国家统一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市残联要求,结合我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纠尽纠的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稳步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深刻认识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相继出台系列惠残助残政策,残疾人证的政策含量越来越多,残疾人证核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核发残疾人证过程中出现了“金钱证”“人情证”“假残真证”“假残假证”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残疾人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此次,江津区作为全市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的试点区,各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切实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核发管理残疾人证的重要意义,统筹抓深、抓细、抓实专项清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
(一)开展公职人员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
1.清理对象:根据市残联反馈,全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持残疾人证的公职人员(含已退休职工)454人。
2.清理步骤: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申报注销阶段(即日起-2020年12月31日)。持有残疾人证公职人员如已康复的、残疾状况与残疾人标准明显不符的,于12月31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残疾人证。申请注销时须填写《残疾人证注销申请书》(附件1),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交区残联或由所在单位办公室转交区残联予以注销。
第二阶段:重新评定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未申报注销的所有持证公职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前携所在单位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附件3)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残疾人证原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时间、地点、医生另行通知。
(二)开展残疾人工作者及亲属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
1.清理对象:全区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含区残联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等)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2.清理步骤: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信息申报和提交承诺书阶段(即日起-2021年1月20日)。由残联系统工作人员重新如实填写《残疾人工作者及亲属持有残疾人证信息核查表》(附件4)和本人及近亲属没有违规持有残疾人证承诺书(附件5),各镇(街)残联完善汇总后于1月20日前将附件4电子件和附件5纸质件交区残联。
第二阶段:申请注销和重新评定阶段(即日起-2021年3月31日)。所有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工作者及近亲属中凡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由残疾人工作者本人主动申请并积极动员近亲属申请注销或重新评定,如近亲属不愿配合的,由区残联通知其到中心医院重新评定。
(三)开展其他残疾人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行动。
1.清理对象:一是全区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核发的持证人员;二是档案不全人员;三是公职人员近亲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专门协会人员以及获得过各级表彰的先进人物;四是工作中被发现的违规持证人员。
2.清理步骤:分四个类别逐步进行。
第一类别:目测核发持证人员(即日起-2020年12月31日)。还未申请注销或重新评定的所有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核发的持证人员(上门评定的除外),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到区中心医院完成重新评定。
第二类别:档案不全人员(即日起-2021年12月31日)。区残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残疾评定档案的清理、补充、完善工作。
第三类别:公职人员近亲属及公众人物(即日起-2021年12月30日)。所有公职人员近亲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获得过各级表彰的先进人物等群体中凡残疾状况发生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或重新评定。
第四类别:被发现的违规持证人员(即日起-2023年6月30日)。对在日常工作中被发现或被人举报的违规持证人员,报区残联核实后,通知其限期复查。
以上各类持证残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申请注销且未参加重新评定的,区残联将予以注销。全区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试点时间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整个专项清理工作在2023年6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区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残工委主任杨永芳任组长,区纪委监委分管党风政风建设的副书记、区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心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残联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网络、会议、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对残疾人证办理政策、违规持有残疾人证清理工作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打击违规持有残疾人证的强大舆论攻势,震慑更多违规持证人员主动注销残疾人证,鼓励广大老百姓大胆举报违规持证行为,共同营造出依法依规办理残疾人证、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凡人证不符,发现一例,均通知复查一例。自愿申请注销的,可将申请注销资料交居住地残联逐级上报至区残联注销处理。自愿申请重新评定的,可按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在通知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重新评定。二是建立信访稳定制度。各镇(街)要密切关注因残疾人证被取消或降级的信访问题,做好管控引导工作,要制定信访工作应急预案,严禁到市进京上访、群访现象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探索建立科学评定机制。探索建立全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人证定期审验核查制度,对评残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组织协调区内、外两名及以上评残医生联合评残、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等工作。
(四)强化工作落实。区残联牵头落实好专项清理工作;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区残联系统工作人员违规持有残疾人证的监督执纪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中心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要依规依法开展残疾评定,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金钱证”,对卧床不起和重度精神病患者,要安排评定医生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区融媒体中心要配合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区信访办要配合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风险评估和信访维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所属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起好带头表率作用,树立党和政府良好的形象。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要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消极应付和在残疾评定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注销或重新评定的公职人员、隐瞒不报或虚报的残疾人工作者,2021年3月31日后被举报违规持有残疾人证的公职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以及撺掇违规办证的不法分子,一经查明,绝不手软,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全区违规持有残疾人证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残疾人证注销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4.江津区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信息表
5.承诺书
附件1
残疾人证注销申请书
江津区残联:
姓名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现已康复,自愿申请注销残疾人证。
监护人: ,身份证号: ,关系: 。
申请人:
监护人:
(注:注销申请人为智力、精神类别和未成年残疾人须填写监护人)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江津区残联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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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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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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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两寸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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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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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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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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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镇(街道)村(社区)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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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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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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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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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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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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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公职人员重新评定 | |||||||||||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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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盖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贴照片处
(两寸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区县残联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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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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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 |||||||||||||||||||||||||||||||||||||||
1.视力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白内障 3.青光眼 4.沙眼 |
5.角膜病 6.视神经病变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屈光不正 |
9.弱视 10.外伤 11.中毒 12.其他 |
13.原因不明 | ||||||||||||||||||||||||||||||||||||
矫正视力:右眼左眼视野:右眼左眼 | |||||||||||||||||||||||||||||||||||||||||
2.听力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遗传 2.母孕期病毒感染 3.传染性疾病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全身性疾病 6.中耳炎 7.老年性耳聋 8.早产和低体重 |
9.新生儿窒息 10.高胆红素血症 11.药物中毒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
13.噪声和爆震 14.其他 15.原因不明 | ||||||||||||||||||||||||||||||||||||
测试耳 |
0.5 |
1.0 |
2.0 |
4.0 |
kHz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2. > 80dB HL;3. > 60dB HL;4. > 40dB HL;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无听觉言语功能;2.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3.听觉言语交流障碍;4.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
右 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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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HL | ||||||||||||||||||||||||||||||||||||
左 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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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HL | ||||||||||||||||||||||||||||||||||||
本底噪音:dB(A) | |||||||||||||||||||||||||||||||||||||||||
3.言语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唐氏综合症 2.脑性瘫痪 3.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腭裂 6.智力低下 |
7.脑梗死 8.脑出血 9.脑炎 10.脑囊虫病 11.喉、舌疾病术后 12.听力障碍 |
13.帕金森氏病 14.多发性硬化 15.脊髓侧索硬化 16.脑外伤 17.产伤 18.孤独症 |
19.癫痫 20. CO中毒 21.其他 22.原因不明 | ||||||||||||||||||||||||||||||||||||
障碍类别: 1.失语;2.运动性构音障碍;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4.发声障碍;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7.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2. ≤ 25%;3. ≤ 45%;4. ≤ 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5.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7.其他 | |||||||||||||||||||||||||||||||||||||||||
4.肢体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脑性瘫痪 2.发育畸形 3.侏儒症 4.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脊髓灰质炎 6.脑血管疾病 |
7.周围血管疾病 8.肿瘤 9.骨关节病 10.地方病 11.脊髓疾病 12.工伤 |
13.交通事故 14.脊髓损伤 15.脑外伤 16.其他外伤 17.结核性感染 18.化脓性感染 |
19.中毒 20.其他 21.原因不明 | ||||||||||||||||||||||||||||||||||||
肢体残疾一级: 1.四肢瘫;2.截瘫;3.偏瘫;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
5.智力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遗传 2.脑疾病 3.内分泌障碍 4.惊厥性疾病 5.新生儿窒息 6.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
7.发育畸形 8.营养不良 9.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产伤 11.工伤 12.交通事故 |
13.其他外伤 14.中毒与过敏反应 15.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其他 17.原因不明 | |||||||||||||||||||||||||||||||||||||
发展商(0-6岁):1. ≤ 25极重度;2. 26-39重度;3. 40-54中度;4. 55-75轻度 智商(7岁以上):1. < 20极重度;2. 20-34重度;3. 35-49中度;4. 50-69轻度 适应性行为:1.极重度缺陷;2.重度缺陷;3.中度缺陷4.轻度缺陷 | |||||||||||||||||||||||||||||||||||||||||
6.精神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痴呆 2.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妄想性障碍 |
6.分裂情感性障碍 7.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心境障碍 9.神经症性障碍 10.行为综合征 |
11.人格障碍 12.孤独症 13.癫痫 14.其他 15.原因不明 | |||||||||||||||||||||||||||||||||||||
WHO-DAS II分值: 级别:1.一级,≥116分;2.二级,106-115分;3.三级,96-105分;4.四级,52-95分 | |||||||||||||||||||||||||||||||||||||||||
指定医院 评定结果 |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评定医师: 指定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
区县残联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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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津区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信息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残疾人证号码 |
亲属关系 |
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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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残联
附件5
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人及近亲属未违规持有残疾人证,如有隐瞒不报或虚报情况,愿接受组织和法律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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