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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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0-26615 | [ 发文字号 ] | 江津府办〔2020〕43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统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照市政府部门印发的试点领域标准指引,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除税收管理领域外的其他25个试点领域《区级、镇街两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的编制、审查、发布工作。
二、加强目录审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加强沟通交流,有序推进《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标准目录》初稿形成后,要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征求
意见,并按照自查重点(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各部门自查无误后将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的《标准目录》纸质件报区政务服务办审核,审核后自行报对应市级部门复核。经市级部门审定无误的,将《标准目录》审定稿的纸质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20年10月11日前报区政务服务办汇总(联系人:冉秋蓉,联系电话:47527053,邮箱:449092511@qq.com),电子件报送至邮箱。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将除税收管理领域外的其他25个试点领域的《标准目录》汇总,形成1个单独的文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确保目录落地
(一)加强信息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要严格对照《标准目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开渠道为“政府网站”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为区政府部门、镇街设置的独立网页中公开。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分领域集中展示区政府部门、镇街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
(二)加强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政府信息的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由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负责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终审,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三)加强协同联动。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务服务办沟通衔接,确保工作要求、公开口径保持一致,协同高效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将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于不按要求编制发布标准目录、不及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或者敷衍了事、错漏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附件:1.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任务分工(包含税收管理领域)
2.《标准目录》自查重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任务分工(包含税收管理领域)
序号 |
具体任务 |
主体责任单位 |
上报时间 |
1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发展改革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3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教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4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市公开标准目录 |
区公安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5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民政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6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7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司法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8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财政预决算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财政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9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就业创业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人力社保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10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11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12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13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14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15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保障性住房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16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17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18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市政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城市管理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19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农业农村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0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文化旅游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1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医疗卫生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卫生健康委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2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应急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3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020年10月11日前 | |
24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5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扶贫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 |
2020年10月11日前 |
26 |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江津区税务局 |
2020年10月11日前 |
附件2
《标准目录》自查重点
一、市政府部门标准目录覆盖度。《标准目录》原则上要实现市政府部门编制的《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涉及区县、乡镇两级事项全覆盖,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数量应只增不减。
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覆盖度。《标准目录》要对照《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每个环节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形成区级、镇街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政务公开事项梳理要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
三、标准目录要素的完备度。要依据区级、镇街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清单,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标准目录》。标准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四、公开主体的完备度。《标准目录》要依据本区行政权力的配置情况,按照“谁履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明确政务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部门、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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