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办发〔2018〕4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其他公文_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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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18-18711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18〕4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4-0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84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9日    

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工作原则4

1.4适应范围4

2应急指挥机构4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5

3.1监测预警5

3.2信息报告6

4应急响应7

4.1响应分级7

4.2响应措施7

4.3应急终止9

5后期处置9

5.1善后处理9

5.2调查评估9

6应急保障9

6.1队伍保障9

6.2装备保障10

6.3医疗保障10

6.4通信保障10

6.5经费保障10

6.6交通保障10

7宣传培训和演练10

8附则10

8.1预案管理11

8.2预案解释11

8.3实施时间11

附件112

附件2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反应、打防结合、协同作战、打击有效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处置、及时打击重特大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处置、协同作战,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涉及重庆市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特大刑事案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江津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案件侦破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时,区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要求,监测本辖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信息,做好相关情报信息搜集和报告工作。公安部门要建立多渠道、多手段、跨部门、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刑事案件监测预警系统。

3.1.1预警分级

根据搜集掌握的情报信息,综合分析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标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时发布橙色预警。

3.1.2预警信息通报

重特大刑事案件预警信息由区公安局向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内部通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通报单位、通报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内容。

3.1.3预警行动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装备。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   信息报告

3.2.1报送程序

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事,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公安局按有关时限规定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报告。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案件衍生出新情况、侦办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办处置信息至少每日1报。侦破、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2.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及被困人数,案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基本情况,案件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等。

3.2.3信息通报

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后,公安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告案发地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

对涉及或影响我区行政区域外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由区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报告,请求市公安局向有关省(区、市)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区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区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重特大刑事案件发生后,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现场封控,全力救助伤员,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危害发生。

4.2.2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2)隔离疏散。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受威胁区域。

3)现场处置。采取排爆拆爆、谈判交涉、武力攻击等手段做好案件现场处置工作。

4)案件侦破。采取各种侦查手段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5)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6)舆论引导。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做好案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处置跨省(区、市)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时,由区公安局向市公安局报告,请求协调有关省(区、市)公安机关协作支援。

4.3应急终止

重特大刑事案件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可能,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公安局要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和侦查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完成分析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公安局要牵头建立涉及犯罪心理学、危机谈判、搜排爆、消防、刑事科学技术、计算机网络、情报研判、大数据分析、侦查破案、射击等众多专业领域的人才库。

6.2装备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和设施的配备,建立健全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特大刑事案件处置提供医疗保障。

6.4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送畅通。

6.5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6.6交通保障

铁路、航运、公路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绿色通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打击和处置重特大刑事犯罪的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公安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特大刑事案件分级标准

2.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特别重大、重大刑事案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一)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绑架、劫持多名人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劫持客车、客运或货运列车、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四)抢劫、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五)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六)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七)制贩毒品20千克以上的案件。

(八)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九)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十)其他特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需作为特别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处置的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

(一)在公共场所一次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

(二)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或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有组织团体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社会危害较的案件。

(四)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或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五)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在150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50万元以上损失,或三倍已售金额与尚未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1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案件。

(七)制贩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案件。

(八)其他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需作为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处置的案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区公安局、区政府应急办、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案件类型可增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政府应急办、区财政局、区交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委网信办、江津消防支队、区金融办、区经信委和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现场保护、交通疏导、抢险救援、案件侦破、犯罪嫌疑人抓捕等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做好综合协调有关工作;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案件相关信息;按程序协调驻津部队参与处置。

区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区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区民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救助,指导案发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处置遗体等事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在案发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处置,及时转运伤员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委统战部(侨办、台办):负责处理、协调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地区人员相关事宜。

区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江津消防支队:负责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案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牵头做好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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