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府办发〔2018〕38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其他公文_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18-18710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18〕3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18-03-2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838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4日    

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妥善应对城镇天然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城镇天然气为城市门站以内且供气压力4.0MPa以下的管道天然气。城镇天然气事故是指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气、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其他燃气在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生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救援、密切协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城镇天然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在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重庆市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江津区人民政府积极协调、配合。

江津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为我区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江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我区一般、较大燃气事故的统筹协调;江津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区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时,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委、区安监局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镇街(工业园)一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江津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监委、江津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事故发生镇街(工业园)负责人、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

2.3指挥机构职责

2.3.1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工业园)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城镇天然气事故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3.2 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应急办、区经信委、区交委、区公安局、区监委、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计生委、江津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委外宣办、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江津气象局、江津消防支队、有关镇街(工业园)、事发单位(企业)和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等。

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区经信委:负责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牵头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

区交委:负责协调提供应急运力;协调受事故影响公交、轨道交通等线路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负责事故涉及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区监委:负责对事故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督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调查,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镇街(工业园)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区环保局:负责城镇天然气事故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危害的对策建议。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城镇天然气事故中损坏的有关给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区安监局: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按照区政府授权负责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地质勘探和房屋质量鉴定,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和房屋后续使用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区委外宣办: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汇集相关网络舆情,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导控工作,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总工会: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维护受事故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江津消防支队:在城镇天然气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灭火工作;对城镇天然气事故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天然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江津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和事故调查。

江津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事故应急处置期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事发地镇街(工业园):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发单位(企业):负责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城镇天然气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配合事故单位(企业)做好城镇天然气供应保障的气源调度,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城镇天然气事故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2.3.3工作组职责

                     



江津区城镇天然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风险管理和预防

各镇街(工业园)和有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城镇天然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本单位、本企业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录入重庆市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风险动态排查、更新。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预警

3.2.1预警监测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区经信委要与各镇街(工业园)和天然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供气动态情况,强化城镇天然气安全事故监测监控。

江津气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区经信委。区经信委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预警分级

区经信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城镇天然气事故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城镇天然气事故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社区显示屏和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经信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发布。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燃气保障队、管道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城镇天然气事故或险情已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途径

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经信委、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或通过“47521321”区长公开电话向区政府报告。区经信委和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险情或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4)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发展趋势。

5)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3.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信息通报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镇天然气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以及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镇街(工业园)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2.2人员搜救

确认不会发生次生灾害情况下,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搜救人员应遵守同进同出原则,相互配合支援,须穿着完整个人防护装备、携带适当搜救器材。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城镇天然气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居民用水、用电需求;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受影响居民停气期间的基本生活。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城镇天然气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3响应终止

确认引发城镇天然气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势态得到全面控制,天然气管网恢复运行时,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城镇天然气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经信委负责对区应急救援燃气保障队加强业务指导,并牵头建立城镇天然气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为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镇天然气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物资调拨方案。

6.3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区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实行资源共享,由区处置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中心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天然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并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天然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城镇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演练,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经信委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津区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供区

附件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供区

一、重庆江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塘河镇、朱杨镇、支坪镇(仁沱社区、真武社区、天堂村、支坪片区部分)、先锋镇(椒乡社区、麻柳村,绣庄村、保坪村、石鱼村、香草村部分)、慈云镇(慈音寺社区规划区内、刁家社区规划区内、凉河村、一水村)、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部分)、石蟆镇(稿子社区、杨柳村、六汞村、郭坪村、登云村)、龙华镇(龙华社区龙门、梁家居民小组)、现代农业园、珞璜镇(场镇规划区、和平社区部分、矿山村、郭坝村、马宗社区部分、长合村)、珞璜工业园(部分)、滨江新城(220KV习黄线以北)。

二、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

德感街道(部分)、德感工业园、滨江新城(220KV习黄线以南)。

三、重庆市荣昌区西部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分公司

双福工业园(非居用户)。

四、重庆市永川区石油天然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白沙镇(麻柳湾社区、槽坊社区、公园路社区、石坝社区、朝天嘴社区、东山社区、红花店社区、高屋社区、黑石山村、江津三中)、白沙工业园(部分)、李市镇(三角坝社区、林家嘴社区)、永兴镇(新桥社区、谢家村1社、万狮桥村14社)、石门镇(平等社区、白坪村部分、金龙村部分)、石蟆镇(石蟆口社区部分)、德感街道(部分)。

五、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

吴滩镇、双福新区、西湖镇(部分)、白沙镇(滩盘社区、横山村、苟洲村)、油溪(吴市社区、金刚社区、三圣社区、丹凤社区、华龙村、桥头村、蜂岗村、万团村、六合村、大坡村部分、联合村部分)、德感街道(长冲社区部分、临峰社区部分)。

六、重庆捷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广兴镇、夏坝镇、蔡家镇、中山镇、嘉平镇、柏林镇、四面山镇、四屏镇、白沙镇(松林岗社区、金盆村、恒和村、三口村、金宝村、河口村、土地村、窄口村、宝珠村、芳阴村、复建村、柿子村)、李市镇(三角坝社区规划区外、林家嘴社区规划区外、龙吟村、两岔村、大桥村、洞塘村、双河村、孔目村、牌坊村、沙埂村、黄桷村)、先锋镇(夹滩社区、大湾村、金紫村、永丰村、绣庄村部分、保坪村部分、石鱼村部分、香草村部分)、慈云镇(慈音寺社区规划区外、刁家社区规划区外、凉河村、小园村、一水村、聊月村)、龙华镇(龙门社区部分、双溪村、新店村、农庆村、朱羊寺村、燕坝村、五台村、龙华寺村)、永兴镇(黄庄村、旸岩村、汪庄村、周岩村、毗罗村、艾家村、万狮桥村部分、谢家村部分)、西湖镇(部分)。

七、重庆一帆天然气有限公司

珞璜镇(马宗社区部分、合解村、真武村、同福村、和平社区部分、小岚垭村)、珞璜工业园部分、杜市镇(三才社区部分、高歇社区、胡家村部分、永隆村、黑滩村、新化村、王家村)、支坪镇(津坪社区部分、滨江路还房、三医大还房、白溪社区、花铺村、支坪片区部分)、油溪镇(明月社区、石羊村、大坡村、联合村)。

八、重庆家平天然气有限公司

石门镇(农村)、石蟆镇(石蟆口社区部分、感益村、正林村、转龙村、关溪村、仙鱼村、望江村、桥子村、大同村、二溪村)。

九、重庆安途天然气有限公司

贾嗣镇(龙山村、红专村、五福村河嘴社以外)。

十、重庆伟盛津宇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杜市镇(三才社区部分、屏麓村、新场社区、梅湾村、月坝村、湘萍村、龙凤村、胡家村部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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