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2〕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业量质提升行动支持政策

为支持江津区打造“五地一城”战略目标,促进金融业规模、质量持续提高,推动金融业成为支柱性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法人机构落户。对新注册设立的中央监管法人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注册设立的地方监管法人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注册设立的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财富管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功能定位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中介法人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二条 鼓励区域总部落户。对新设立的银行机构区域总部,按具体贡献度,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三条 鼓励分支机构落户。对新入驻的银行管理型分(支)行,给予50万元一次性激励;对新入驻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其它分支机构(不含营销部)给予3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四条 鼓励发展特色金融专营机构。对新设立的、在银保监局备案的小微支行、科技支行、乡村振兴支行、供应链金融支行等专营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五条 支持机构开办。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江津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800元每平方米、500元每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租金补助。

第六条 鼓励创新金融业务落地。对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票据业务、线上业务等业务长期稳定落地的,按落地业务实际贡献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机构发展补助。

第七条 鼓励培育发展投行团队。证券机构培育发展投行团队落户的,从团队成立当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给予证券机构50万元激励。

第八条 鼓励发展科创金融。按银行机构当年支持科创型企业贷款增量(含跨境融资)的0.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绿色金融。按金融机构年末绿色信贷余额增量的0.1‰及绿色保险保费收入的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债券额的0.1‰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化解不良贷款。按银行机构当年贷款核销绝对额的1‰和剥离、上划绝对额的0.5‰给予机构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人才培育。将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管理处级干部纳入江津区干部培训教育计划,每年选派50名左右金融人才赴全国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开展机构发展评价。根据金融机构年度业务、营收、支持地方经济等情况,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表扬,并由区政府授牌。

(1)金融机构发展“六强”。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当年业务增量情况,对前6名实行通报表扬,第1名激励10万元,第2-3名激励8万元,第4-6名激励5万元。

(2)金融机构成长“六快”。综合考虑金融机构业务当年增量、同比增速情况,对前6名实行通报表扬,第1名激励10万元,第2-3名激励8万元,第4-6名激励5万元。

(3)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合金融机构承接上级金融惠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综合考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评选出最佳贡献机构、突出贡献机构、优秀贡献机构各5家,分别给予激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机构激励。按金融机构激励总额(不含入驻激励)的20%给予金融管理机构激励。

上述第1-7条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第8-13条政策,在金融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另行制定。

为促进滨江新城传统金融集聚区、双福创新金融集聚区建设,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科学城江津管委会(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可在本政策基础上叠加细化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政策起算日期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