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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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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江津区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三个作用”要求,紧紧围绕我区“一三三六”发展思路,推动江津区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以2018年工作完成目标为基数: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增加2亿元,其中“增信贷”余额增加0.5亿元。

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上年增加100户。

3.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

4.支持科技型企业持续获贷,该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3000万元、净增30户。

5.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8%以内。

第三条 业务内容

1.做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为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担保)注入2000万资本金。

2.选定合作商业银行,创新推出普惠型民营和小微企业增信信用贷款产品,为江津辖区普惠型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服务。

3.建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为注册地在区内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措施。

第四条 产品定义

向经江津区政府和合作商业银行共同认定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以经营主体信用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简称“增信贷”贷款业务。

第五条 合作模式

采用政府风险补偿金、经营主体信用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业务模式。政府风险补偿金对银行发放的所有“增信贷”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本金,由区政府和合作银行按65%:35%比例进行分担补偿。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

1.区财政局职责。一是负责“增信贷”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日常事务,协调相关部门及合作银行,加强风险代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二是负责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增信贷”业务的推进实施绩效评价。三是参与贷后监管,贷款出现风险损失后,负责审核贷款风险代偿金的支出。

2.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一是分别负责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符合江津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信息收集。二是向合作银行推荐“白名单”企业,强化银企需求信息共享。三是负责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查农业企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查工业企业、区商务委负责审查商贸流通企业、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审查文旅企业。

3.江津银保监分局及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职责。一是加强对“增信贷”发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分析、汇总等工作。二是督促银行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落实合作银行责任。三是加强对银行在实施“增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经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四是建立“增信贷”工作台账,按月汇总银行“增信贷”业务推广情况。

4.诚信担保公司职责。一是不符合银行直接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并对在保主体进行数据统计,按月向区财政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及江津银保监分局报送“增信贷”收放情况。二是在贷款出现风险损失后,及时按比例落实本金代偿。

5.合作银行职责。合作银行要成立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授信政策宣传与推广,开辟绿色通道,严格限时办贷,提升服务质效,提高融资效率。一是积极推进增信贷的发放。二是制定增信贷产品具体操作办法,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体系。三是做好增信贷发放、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四是按月向区财政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及江津银保监分局报送“增信贷”收放情况。

6.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职责:协调解决企业贷款过程中的发生的问题,参与贷后监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政府出资设立,总额3000万元。区政府根据各合作银行完成“增信贷”绩效目标比例存入贷款风险保证金专户。

第八条 资金账户管理

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该账户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为保证金性质账户,封闭运行。“增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增信贷”到期未归还资金本金的代偿。账户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

政府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5%:35%比例承担增信贷信用损失。当企业逾期增信贷本金时,由合作银行向区财政局提出代偿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先行偿还银行增信贷债权。

同时,合作银行按规定进行债务追偿,采取追偿措施后,追偿的贷款本金按65%由合作银行存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采取追偿措施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合作银行要与区财政据实清算,按企业无能力偿还的本金,由增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按65%:35%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退出

当合作银行承贷的增信贷发生风险并启动代偿程序,“增信贷”不良贷款超过贷款余额的10%时,区政府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四章 增信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1.贷款企业须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2.贷款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支持方向。

3.贷款企业无购买期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4.企业须提供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及其家属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增信贷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对经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每笔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增信贷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偿还后可续贷。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风险定价,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

 

第六章 增信贷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

由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增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

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需求。

第十七条 部门推荐

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贷款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交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备案。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企业的情况,及时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不按要求提供增信证明或提供虚假增信证明等方式骗贷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为黑名单,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区级设立的财政补贴,同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不得随意减少对企业正常已授信的贷款额度,不得随意设置条件阻滞企业正常贷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增信贷或贷款过程故意刁难企业的,经核实后,区政府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高效服务企业,对在开展该项工作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之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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