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江津府发〔2018〕38号
为切实保护、管理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四面山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18年9月19日起,对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水体、文物古迹、界碑界桩、标识牌、公共设施设备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三、到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四、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违法修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要爱护环境卫生、注意安全、遵守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德、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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