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布〔2015〕5号
近期,在江津区綦河、笋溪河流域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珍稀濒危动物中华秋沙鸭。为了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进一步加强对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捕猎、杀害、收购、出售中华秋沙鸭。
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在中华秋沙鸭越冬的綦河、笋溪河流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中华秋沙鸭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中华秋沙鸭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中华秋沙鸭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
五、对非法捕杀中华秋沙鸭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每个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电话:023-47533089;47521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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