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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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成年(含扶养关系继子女,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迁来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条件限制。其中,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户口上落户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需派出所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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