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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环卫、停车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2-12-08 09:15:33

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应当办理什么审批程序?

()主城区范围内,单株胸径五十厘米以上,行道树二十株以上,其他树木一百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补植。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对公共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二、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三、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分工负责制是怎样的?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防护绿地由防护主体的建设管理业主负责,无建设管理业主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五、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六、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哪些行为?

()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

()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

()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

()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七、如何管理古树名木?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

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主城区范围内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经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政策原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八、江津区办理配建及公共停车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咨询电话是多少?

(一)办理配建及公共停车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复印件壹份。车库委托管理的,需提供产权单位委托管理的协议(盖公章)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复印件壹份(盖公章)。

3.停车场设计方案壹份(盖公章)。

4.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壹份,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盖公章)。

5.停车场设施清单壹份(盖公章)。

6.停车场车位清单壹份,包括规划核实车位总数,已售车位数、位置及编号,对外经营车位数、位置及编号(盖公章)。

7.停车场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壹份(盖公章)。

8.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提交最近的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复印件壹份(盖公章)。

9.申请特级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车库保险合同复印件壹份(盖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壹份(盖公章)。

(二)咨询电话023-47225658

政策原文: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十、在城市道路设施上,不得进行哪些占用、挖掘行为?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十一、城市建成区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可以罚款吗?

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十二、餐饮门店或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如何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指餐饮门店或单位等)须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签订协议时餐饮门店等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携带公章。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应设置在本单位内;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按照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明确的时间及点位,每日定时将餐厨垃圾桶放置在指定点位,由区内指定的收运单位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非区内指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政策原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十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1.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四、关于饲养活禽的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五、搭建雨棚有什么要求?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六、主次干道能否设置临时占道点?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七、户外招牌设置哪些情形下可以一店多招?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

(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

政策原文: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十八、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

(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

(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政策原文: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十九、附近没有停车位了,能否在人行道上停车?

不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政策原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二十、小区自有地下停车位空置,能否改成门面对外出租?

不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政策原文: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doc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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