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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了“新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8-19 11:16:57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客观、公正、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均简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内容和条件等。

据了解,《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镇(街)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细化了房屋征收项目中计划管理、征收项目申请、征收项目确定、征收项目实施、档案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事宜;按照“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原有标准上略有提高”的原则,调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额标准,调整后补偿总额上浮0.5%2%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和房屋产权调换的引导奖励中择其一进行补偿

《通知》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范围、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决定。

接下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思想认识,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围绕中心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针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评估,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推进有力、落实有效。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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