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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30 15:13:04

近日,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细则》制定背景

20255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54号),对全市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拓展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路径等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全区标准厂房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起草过程

20256月,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先后4次向社会、各相关单位、项目业主等征求意见,吸收采纳各方修改意见后,形成《细则》。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17条。

(一)第一章总则(第13条)。提出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标准厂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通用工业厂房满足实施范围(江津工业园区、江津综保区及指定集聚区)、具体条件等要求后才是标准厂房。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分别明确了与标准厂房管理相关的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园区管理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管理格局。

(三)第三章建设管理(第59条)。明确了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新增了存量用地盘活路径,提出综合运用依约整改、合作经营、引导转让、对外租赁、协商回购、司法处置、无偿收回等多种方式推进闲置标准厂房盘活利用。二是明确标准厂房用地按"标准地"供应,土地出让用途明确为"M-工业用地(标准厂房)"。三是明确了标准厂房建设模式和开发业主资质要求。

(四)第四章运营管理(第1014条)。明确了运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厂房租售条件,规定标准厂房销售不得实行认购或预售制,必须在项目通过审批验收、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整体出售或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基本单元定向租售。二是为确保工业用地用途不变,明确标准厂房租售对象应为工业企业和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再次分割转售。三是要求组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招商引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第五章附则(第1517条)。明确了《细则》解释主体、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提出了新旧政策衔接处理原则。

四、《细则》主要特点

(一)注重上下衔接。严格按照市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江津实际进行细化完善,确保市区政策有机衔接。

(二)突出权责明晰。清晰界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全程监管。从项目立项、建设到运营管理,提出全流程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别是明确禁止预售、严格租售对象审核等规定,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四)注重存量盘活。创新提出多种存量标准厂房盘活方式,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五)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规范标准厂房建设运营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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