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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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均要求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三是依法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效能的现实需要。
二、文件制定过程
对全区32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实地勘测,根据测绘情况、保护级别、周边情况等草拟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区政府门户网站、书面函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属地镇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文旅委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形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江津区3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依据;二是江津区32处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地址、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四至范围)。
四、限制性保护措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五、文件施行日期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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