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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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鉴于全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多种多样,国家和地方对于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仅提出了原则性、大纲性的要求,国家林草局多次强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快完成“一区一法”制定工作。近年来,国家就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以下简称保护区江津段)全部为长江干流,起于石蟆镇川渝交界处,止于珞璜镇地维长江大桥。为加强保护区江津段的保护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区政策法规并结合保护区江津段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保护管理、巡护检查、附则五章共20条。
一至四条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工作方向、公众参与等内容。
五至九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重庆市林业局,江津,保护区重庆段市级管理机构,江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职责分工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十至十三条为保护管理,明确了保护区江津段禁止开展的活动、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审批流程、开展专题评价的要求等内容。
十四至十九条为巡护检查,明确了保护区江津段巡护工作的分类、频次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度等内容。
二十条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适用对象
江津区范围内所有人员。
四、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注意事项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政策问答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范围在哪里?
答:保护区江津段起于石蟆镇羊石盘,止于珞璜镇地维大桥,共115.22公里。
(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保护对象是什么?
答: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达氏鲟、胭脂鱼等68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存的重要环境。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哪些活动?
答:1.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3.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4.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违法利用、占用岸线。
6.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保护管理设施。
7.其他影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
七、专业名词解释
(一)鱼类资源及其生境:指示各种鱼类及其生活环境,包括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生活环境。
(二)禁止垂钓: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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