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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0-24 15:02:41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

鉴于全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多种多样,国家和地方对于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仅提出了原则性、大纲性的要求,国家林草局多次强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快完成“一区一法”制定工作。近年来,国家就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建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以下简称保护区江津段)全部为长江干流,起于石蟆镇川渝交界处,止于珞璜镇地维长江大桥。为加强保护区江津段的保护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区政策法规并结合保护区江津段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保护管理、巡护检查、附则五章共20条。

一至四条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工作方向、公众参与等内容。

五至九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重庆市林业局,江津,保护区重庆段市级管理机构,江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职责分工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十至十三条为保护管理,明确了保护区江津段禁止开展的活动、因科研需要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审批流程、开展专题评价的要求等内容。

十四至十九条为巡护检查,明确了保护区江津段巡护工作的分类、频次要求、主要内容和制度等内容。

二十条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适用对象

江津区范围内所有人员。

四、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注意事项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政策问答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范围在哪里?

答:保护区江津段起于石蟆镇羊石盘,止于珞璜镇地维大桥,共115.22公里。

(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保护对象是什么?

答: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达氏鲟、胭脂鱼等68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存的重要环境。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哪些活动?

答:1.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3.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4.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违法利用、占用岸线。

6.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保护管理设施。

7.其他影响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

七、专业名词解释

(一)鱼类资源及其生境:指示各种鱼类及其生活环境,包括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生活环境。

(二)禁止垂钓: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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