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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9-05 11:02:01

一、制定背景

因为2024年机构改革,所以对2022年公布的《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经过

按照机构改革单位的变化,由区司法局对制定主体进行了重新梳理,在原来83个制定主体的基础上新增6个。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到电话反馈意见4个,均已采纳。形成了最新的《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三、主要内容

问1:现在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有多少个?

答1:有89个。

问2:哪些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2: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八条规定,以下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四)经市政府授权的派出机构;(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问3: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能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3:不能。

问4:此次清单跟之前有什么变化?

4:一是原“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更名为“江津区消防救援局”、“江津区交通局”更名为“江津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二是新增江津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江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庆市江津区广播电视局、江津区文物局、江津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江津区知识产权局。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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