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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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2016年由区财政局代拟制定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33)文件已不合时宜,通过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集体商讨,区财政局重新代区政府拟文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经过
区财政局组织相关区级主管部门对涉农资金各环节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讨论,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8日在区财政局门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相关区级主管部门和镇街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发了《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申请涉农专项资金的主体是什么?
(二)申报涉农项目资金需要哪些材料?
(三)涉农项目由谁验收?
答:根据项目性质不同,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镇(街道)或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镇(街道)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区业务主管部门可在镇(街道)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区级抽查。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答:不能。涉农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拨作支、超进度拨款。资金拨付时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未明确资金拨付时间的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一般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或考核合格后拨付。
答: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使用的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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