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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实施方案(2022-2025)》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28 11:11:10

《重庆市江津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便于《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方案》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202110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明确提出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专项工程。202111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1132号),将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列为重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02232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组织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地区率先开展创新试点,发挥先行示范作用。202278,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第一批)名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65号),江津区被确定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是重庆市唯一入选区县。为做好我区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先行示范作用,故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制定意义

《实施方案》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对标国际规则、提升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是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重要着力点,有助于我区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营造全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有效发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切实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三、《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我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篇章的工作主线和任务目标。通过建立完善“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社会倡导”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2025年,创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4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50家,在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联络点内企业受训率达到100%,商业秘密保护全区企业知晓率达90%上。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探索建立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衔接的保护体系。培养一支专业化执法队伍,办理一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商业秘密、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环境。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共27,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断。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暨维权指南,加强对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制定商业秘密合规制度参考文本,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创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自身秘点的保护。建立江津、泸州两地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共同组织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促进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与司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案件移交、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区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执法与部门保护的合力。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建立商业秘密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践行服务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强化商业秘密法制和商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执法办案流程,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提高执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针对性有效性。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侵权打击力度。编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汇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助资料,为执法办案提供参考。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四)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依托双福、德感、珞璜、白沙四个工业园区,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畅通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渠道,完善“12315”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在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积极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机构,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依据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保障作用,加强与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合作。

(五)强化跨域保护。摸清涉外企业底数,研究建立域外法律跟踪分析、风险预警、快速响应等援助措施。结合涉外企业需求,制定相应国家(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国别指南”。加强域外交流合作,宣传我区商业秘密保护良好实践,提升我区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尊重产权保护的营商形象。

(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面向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典型案例讲解,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设立商业秘密保护宣传专栏,制作商业秘密保护资讯电子刊。充分运用短视频、直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普及方式。

五、《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共三条,主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设置,目的是为了更好激发园区、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积极性。

(一)政策支持。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优先推荐参加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评选。依托市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队,同时采取聘用第三方服务方式,为企业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相关建设优先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政策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并为企业“走出去”学习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二)项目支持。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在知识产权战略各类专项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并为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建设、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三)加强宣传。将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单位(单位)推荐至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升企业信誉,在全区主流媒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单位)”进行宣传与推介,同时推荐市级主流媒体宣传与推介,充分展示企业创新实力和形象。

六、关键词、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商业秘密保护 创新试点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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