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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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四届区委第193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出台《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9年以来,按照区政府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承担全区建筑工程管理等工作。为促进全区建筑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恢复经济活力和稳岗就业,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该《实施办法(试行)》的指导思想。第二条是评价办法,共有六款,分别根据评价范围、评价指标及权重、计算方式等条款进行了设置。第三条是结果运用,对A类和B类区属建筑企业,区政府将分别实施多项优惠政策。第四条是保障措施。
三、新旧政策对比
《实施办法(试行)》是由于去年受疫情影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首次制定,所以无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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