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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18 12:41:28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要求,在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津区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等

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全区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的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明确了全区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的适用类型及试点范围第三部分明确了全区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的工作任务第四部分明确了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的办理流程第五部分明确了区级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时容错免责的五种情形第六部分是组织保障措施。

(二)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信用承诺适用类型及试点范围。信用承诺类型分为告知承诺型、容缺受理型和审批替代型三类。试点范围包含证照分离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社会组织登记领域、证明事项领域及各部门依据实际需要有序拓展信用承诺覆盖领域。

二是在工作任务方面,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形成统一的政务领域适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管理办法信用承诺书模板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承诺功能,嵌入市网审平台或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政务办理流程,实现承诺线上办理、承诺内容核查反馈、承诺结果信用惩戒等全过程电子化办理。

三是在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方面,事前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查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信用承诺适用条件,在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区级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将信用承诺信息统一归集至江津区信用承诺审批服务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反馈将申请人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重庆江津)”门户网站公示。

(三)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适用对象本《方案》的主要适用对象为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所有市场主体及自然人。

    执行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等文件。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对比等

“告知承诺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容缺受理型”是指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审批替代型”是指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本《方案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等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基础上,明确了我区在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的工作目标、适用类型及试点范围、工作任务、办理流程、容错免责情形和组织保障措施,并在区级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中梳理了75项适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清单。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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