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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0-12-18 10:10:03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切实推动江津文艺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充分调动全区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推出更多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江津地方特色的文艺精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提出的“各级政府要把文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中央支持文艺发展的政策,制定本地支持文艺发展具体措施,不断加强文艺事业投入力度”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5号)提出的“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文艺创作奖励扶持办法,加大对文艺作品的奖励扶持力度,激励文艺工作者积极创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

本办法主要由七章15条构成。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明了实施该办法的缘由和资金来源;第二章为扶持对象,界定扶持对象的主体及范围;第三章为扶持范围和条件,主要含获奖类扶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展演类扶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发表类扶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出版类扶持(特等、一等、二等、三等),以及其他(对全区文艺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集体进行扶持);第四章为扶持金额标准;第五章为申报要求;第六章为评审程序;第七章为附则。

本办法的核心举措是对被扶持的个人或集体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执行标准。

办法适用于凡具有江津籍户口的公民;在江津连续居住或工作两年以上的公民;在江津区登记注册的社团;创作了含江津题材的文艺作品的非江津籍文艺家。

执行标准是按照目前全国各省、市和重庆市各相关区县制定的文艺类奖扶办法的惯例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本地区文艺创作人员创作的积极性,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

四、办法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文艺作品”:指文学艺术类作品。指借助语言、表演、造型等手段塑造典型的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式的相关作品。它包括语言艺术作品(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表演艺术作品(音乐、舞蹈)、造型艺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和综合艺术作品(戏剧、戏曲、曲艺、电影)等。

五、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本次修订的办法中,除获奖类扶持外,其余扶持类别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1.展演类”“发表类”“出版类均增设特等扶持,并确定金额分别是展演类特等10000元、发表类特等5000元、出版类特等20000元。

2.在每个扶持类别的条款后均加注了本类扶持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说明。

3.展演类扶持中,界定了在相关博物馆、相关电(视)台中展演展示作品的扶持范围。

4.发表类三等扶持范围中,原《暂行办法》关于“在国家邮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报刊征订目录》中所列的省级刊物和报纸文艺副刊上发表的作品”表述所含范围太宽,故在本《办法》中重新界定为在副省级城市公开出版发行的党报、刊及晚报(含省级城市晚报)副刊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并新在设县(区)的市(地)级公开出版的党报副刊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5.增加了一条关于因影视类作品不纳入本次修订《办法》的条款。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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