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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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全力打造“免申即享”创新试点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 2022-09-12 18:50:27

重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企业群众办事“材料繁”“多头跑”等问题,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减成本”,积极在信息系统集成和协同方面先行先试,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江津区在全力打造“免申即享”创新试点服务事项。

912日,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江津区2022“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全程“零跑路”,资料“零提交”,使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此批“免申即享”事项清单共54条,涉及交通补助、稳企纾困、扩大就业、减税降费、计生扶助等多方面内容

附件:江津区2022年“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江津区2022年“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简要内容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1

重庆外出务工脱贫人员 跨区域交通补助

补助对象为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能提供报销凭证的,按照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不能提供报销凭证的,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文件 《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 号)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在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分别为0.5%),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4

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9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19号)的政策解读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5

DN200以下供水接入外线工程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低压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外线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6

DN200以下供水接入外线工程项目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

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免于办理占道、临时占绿手续。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8号)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7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水费5%的财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5%的财政补贴。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2022〕94号)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8

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费停放

三、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专用车辆是指下肢残疾人本人所有、本人驾驶的7座以下有牌证的机动车辆。 (二)对下肢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可享受免费停车政策。 (三)下肢残疾人驾驶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时,应主动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驾驶证(C1、C2、C5)和车辆行驶证,配合停车场做好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工作。 (四)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停放提供更多的免费服务。

《关于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工作的通知》(渝残联发〔2020〕36号)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9

给予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车费减免优惠

在机场、火车站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在公园、文体场馆等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停放的,每日开放时间段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的,每日8时至20时首次停车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减半收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7号)

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10

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江津区税务局

11

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江津区税务局

12

小型微利、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江津区税务局

13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江津区税务局

14

创投企业减免所得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江津区税务局

15

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江津区税务局

16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江津区税务局

17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江津区税务局

18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津区税务局

19

工伤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江津区税务局

20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江津区税务局

2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江津区税务局

22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江津区税务局

23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江津区税务局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江津区税务局

25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江津区税务局

26

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江津区税务局

27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江津区税务局

28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江津区税务局

2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江津区税务局

30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江津区税务局

31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江津区税务局

32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3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4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5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6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3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3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收入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4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5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6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江津区税务局

47

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

对经营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补贴,乡镇至行政村每天每座1元给予补贴;行政村至行政村每天每座1.5元给予补贴,并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级财政1:1配套拨付资金)

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16〕19号) 2.《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09〕3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批复》(江津府函〔2012〕186号)

江津区交通局

48

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补助经费

农村客运的保险统一由市级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保险公司和费率及标准,保险费由市级承担80%,区县承担20% 对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40万元/座、机动车交强险(按国家标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 对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等购买承运人责任险40万元/座、机动车交强险(按国家标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8〕112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 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09〕3号) 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客运保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5〕21号) 5.《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公交纳入农村客运保险范围的通知》(渝交发〔2019〕7号)

江津区交通局

49

农村客运补贴

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由重庆市财政承担,发放对象为农村客运运营者

1.《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的油价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8〕4号) 3.《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2〕1号)

江津区交通局

50

江津区籍65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公交敬老卡

首次办理敬老卡需办卡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佐证资料后免费制卡,后期每年敬老卡年审不再需要提供任何佐证资料。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江津区交通局

5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助当年年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5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补助当年年满49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53

红十字博爱送万家

面向辖区困难群众家庭开展慰问,发放温暖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

重庆市红十字会发布(文件 )

江津区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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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

一、免费药具发放服务对象为育龄夫妻;二、领取形式:1.线上申领,关注“重庆12320”公众号,在网上申领,药具免费,目前限重庆市范围内,自付邮费10元。2.面对面发放,在全区各镇街卫健办,设有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区中心医院、中医院、各镇街卫生院等),各村(社区)发放网点免费领取。3.自助发放机领取,凭二代身份证在自助发放机上免费领取。 三、免费药具种类有:外用避孕药、口服避孕药、环等。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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