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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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9 16:52:20

                                          

津发改委〔202145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局: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83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837号)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719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719日印发

附件


渝发改收费2021837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按照《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原则和测算方法

(一)制定原则

1充分考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耕地开垦费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统筹兼顾耕地资源保护特别是水田资源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测算方法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开垦费分为基准价和粮食产能价,基准价按耕地类型分别测算,旱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旱地产出率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水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水田产出率和水田稀缺性两个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粮食产能价格以整治后耕地质量达到正常生产能力所需成本为测算依据。

二、耕地开垦费具体收费标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占用同类型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收取。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标准

单位:万元/

耕地类型

基准价

耕地等别

粮食产能价

耕地开垦费标准

旱地

2.6

6

2.0

4.6

7

1.8

4.4

8

1.6

4.2

9

1.4

4.0

10

1.2

3.8

11

1.0

3.6

12

0.8

3.4

水田

7.1

6

2.0

9.1

7

1.8

8.9

8

1.6

8.7

9

1.4

8.5

10

1.2

8.3

11

1.0

8.1

12

0.8

7.9

备注: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价格为0.2万元,6等—12等耕地对应的每亩粮食产能分别为1000公斤、900公斤、800公斤、700公斤、600公斤、500公斤和400公斤,对应的粮食产能价每亩分别为2.0万、1.8万、1.6万、1.4万、1.2万、1.0万和0.8万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79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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