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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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3913日发布了实施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江津境)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江津府征地预公告〔20235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实施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江津境)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到珞璜镇、杜市镇、贾嗣镇、支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杜市镇、贾嗣镇、珞璜镇、支坪镇人民政府及见证人共同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珞璜镇、杜市镇、贾嗣镇、支坪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1013日        

附件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

为实施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江津境)建设需要,江津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贾嗣镇崇兴村八龙桥村民小组等4个镇7个村(社)13个村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7406公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渝水安置〔20219号)、《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江津府发〔2021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贾嗣镇崇兴村八龙桥村民小组等4个镇7个村(社)13个村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7406公顷,其中:农用地3.740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征地实施的地类综合土地所有权证、承包权证、实际利用情况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以此作为补偿和计算安置人数的依据。拟征收土地范围无农村房屋。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江津境)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1000元;除房屋外的建(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理,补偿标准按照江津府发202115号附件4执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人员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江津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江津府发〔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9(具体安置人数以江津区人民政府核定为准),其中:杜市镇黑滩村古佛经济合作社2人、王家村燕窝经济合作社9人,贾嗣镇崇兴村八龙桥村民小组7人、汪家边村民小组1人,珞璜镇和平社区倒坐厅居民小组3人、纳和平居民小组1人、小岚垭村大山村民小组4人,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水洞居民小组2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指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50周岁及其以上

女性:40周岁及其以上

15

男性:40周岁至49周岁

14

38周岁至39周岁

13

36周岁至37周岁

12

34周岁至35周岁

11

32周岁至33周岁

10

30周岁至31周岁

9

28周岁至29周岁

8

26周岁至27周岁

7

24周岁至25周岁

6

22周岁至23周岁

5

20周岁至21周岁

4

18周岁至19周岁

3

16周岁至17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执行。

六、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一)农业企业植企业,规模化花卉苗木种植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1万元至1.5万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果园种植按实际种植面积未挂果的每亩7000元、挂果的每亩90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畜禽养殖(专业户),存栏牛3头以上、猪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专业户,按牛每头1000元、猪每头80元、羊狗每头30元、鸡鸭鹅兔每只6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规模化水产养殖,按养殖水面测绘面积每亩20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企业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旅游(商业、餐饮等)企业按用于经营服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亩、人

权  属  单  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

征地前

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         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  中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其中:

耕地

杜市镇

黑滩村

古佛经济合作社

784.20  

341.70  

3.2745  

3.2745  

0.6825  



2

王家村

新庙经济合作社

843.00  

281.80  

0.1245  

0.1245  




0

燕窝经济合作社

877.60  

646.10  

17.5785  

17.5785  

11.6745  



9

新化村

大卷洞经济合作社

862.10  

380.90  

0.4140  

0.4140  

0.0270  



0

平桥经济合作社

804.50  

275.10  

0.2835  

0.2835  

0.2640  



0

三王店经济合作社

656.80  

250.60  

0.2205  

0.2205  

0.1680  



0

贾嗣镇

崇兴村

八龙桥村民小组

554.50  

269.10  

10.8090  

10.8090  

6.8565  



7

卞家冲村民小组

1278.75  

727.20  

0.4710  

0.4710  

0.3315  



0

汪家边村民小组

1222.95  

631.65  

2.7375  

2.7375  

0.4320  



1

珞璜镇

和平社区

倒坐厅居民小组

1323.00  

650.40  

5.8035  

5.8035  

4.9125  



3

纳和平居民小组

1213.95  

555.60  

0.8955  

0.8955  

0.3870  



1

小岚垭村

大山村民小组

531.30  

197.50  

8.5275  

8.5275  

5.9970  



4

支坪镇

真武场社区

水洞居民小组

635.70  

258.50  

4.9695  

4.9695  

2.1375  



2

合     计



56.1090  

56.1090  

33.8700  



29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

助费结

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补偿

金额

杜市镇黑滩村古佛经济合作社

3.2745

5.46

5.3636

2

3.6

5.3151

12.5151




17.8788

杜市镇王家村新庙经济合作社

0.1245

5.46

0.2039

0


0.4758

0.4758




0.6798

杜市镇王家村燕窝经济合作社

17.5785

5.46

28.7936

9

3.6

34.7850

67.1850




95.9786

杜市镇新化村大卷洞经济合作社

0.4140

5.46

0.6781

0


1.5823

1.5823




2.2604

杜市镇新化村平桥经济合作社

0.2835

5.46

0.4644

0


1.0835

1.0835




1.5479

杜市镇新化村三王店经济合作社

0.2205

5.46

0.3612

0


0.8428

0.8428




1.2039

贾嗣镇崇兴村八龙桥村民小组

10.8090

5.46

17.7051

7

3.6

16.1120

41.3120




59.0171

贾嗣镇崇兴村卞家冲村民小组

0.4710

5.46

0.7715

0


1.8002

1.8002




2.5717

贾嗣镇崇兴村汪家边村民小组

2.7375

5.46

4.4840

1

3.6

6.8627

10.4627




14.9468

珞璜镇和平社区倒坐厅居民小组

5.8035

5.86

10.2026

3

3.6

13.0060

23.8060




34.0085

珞璜镇和平社区纳和平居民小组

0.8955

5.86

1.5743

1

3.6

0.0733

3.6733




5.2476

珞璜镇小岚垭村大山村民小组

8.5275

5.86

14.9913

4

3.6

20.5798

34.9798




49.9712

支坪镇真武场社区水洞居民小组

4.9695

5.86

8.7364

2

3.6

13.1849

20.3849




29.1213

合      计

56.1090


94.3301

29


115.7035

220.1035




314.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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