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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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1号。
申请人对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XXXXXXXXXXXX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在国家平台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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