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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江津府复〔2026〕55号)
发布日期: 2026-06-09 14:38:00

申请人:重庆某某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3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津环罚〔202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2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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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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