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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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申请人邓某某对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1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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