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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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津人社伤险认字〔2026〕250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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