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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295号)
发布日期: 2024-12-18 17:00:49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6日所作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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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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