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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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6日所作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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