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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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270号)
发布日期: 2024-11-28 16:56:38

申 请 人1:陈某某。

申 请 人2: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市江津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贾嗣镇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生泰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富,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贾嗣镇派出所不履行处理户口转移登记申请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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