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317号)
发布日期: 2025-01-08 11:54:4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317 号


申请人1:蒲某1。

申请人2:蒲某2。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MB1985059W,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西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简军,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查处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和“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违法转包给张某某的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9日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政府”)承接了“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2020年12月12日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了张某某。在(2023)渝0116民初9XXX号案件中(申请人蒲某1和蒲某2诉某某公司、古某某、XX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的庭审过程中,某某公司和张某某均自认张某某并非某某公司的员工,所以名为张某某内部承包经营该项目,实为某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了张某某。最后“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转包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全部建设工程内容,却未收到一分钱的工程价款。

同时,在2020年12月1日,某某公司承接的“XX水库维修项目”,某某公司也将该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给了张某某。某某公司将上述两个工程违法转包给张某某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对某某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据此,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查处违法转包职责申请书》,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和“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违法转包给张某某的事宜。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答复申请人。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不具备查处水利工程项目中违法转包事宜的法定职责。2019年4月29日,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答复人具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不包括水利工程项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畴。结合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可研批复文件(津发改审〔2020〕345号)可知,申请人要求查处的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及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属于水利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查处水利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且早在2023年9月,申请人就曾在网上提交过检举信,就案涉的违法转包事宜进行过实名举报,答复人在收到政务中心的交办件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了其举报的项目属于水利局监管项目,我委已将举报信转送至区水利局。2023年10月,申请人在网上提交信访投诉件,要求答复人查处前述项目的违法转包事宜,答复人再次向其做出了回复,向其告知答复人不具备认定查处水利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回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邮寄详情单及投递记录可知,案涉申请是由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提交,答复人签收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答复人收到材料后于2024年6月18日向申请人所留存的联系电话进行了致电,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沟通,告知申请人其所要求查处的项目属水利工程项目,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事宜非答复人的职权范围,应向区水利局提交相应的查处申请。答复人在限期内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相关情况,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查处的项目属于水利工程项目,答复人不具有查处水利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查处违法转包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该邮件。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该申请书办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告知。

另查明,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蒲某1通过市长信箱方式检举重庆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转包事宜,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关于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函》(津住建信函﹝2023﹞410号),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系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监督管理项目,被申请人依职能将举报信转送水利局,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转发<关于实名举报重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函》(津住建函﹝2023﹞549号)并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公文系统发送至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当日签收。

再查明,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蒲某1通过信访渠道要求被申请人责成江津区水利局落实处置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事宜,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重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复函》(津住建信函﹝2023﹞427号),再次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能职责范围,并告知其已将其举报转送江津区水利局。

又查明,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及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属于水利工程项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查处违法转包职责申请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重庆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2023)与0116民初9XXX号庭前会议记录(第二次)、江津区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随即抽取中选结果公示表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函》(津住建信函﹝2023﹞410号)、《关于转发<关于实名举报重庆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函》(津住建函﹝2023﹞549号)、《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可研的批复》(津发改审〔2020〕345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需要具备前提之一是接收履职申请的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行政相对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的法定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本案中,XX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及XX镇XX水库维修项目属于水利工程项目,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无查处水利工程项目违法转包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蒲某1、蒲某2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