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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296号)
发布日期: 2024-12-17 11:34:5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296号


申 请 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9月18日在XX岛购买了杨某某重庆10月5日演唱会三张票共2394元,订单号1836253764402******,现在因为行程有变,且不影响二次销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全款退票,反映给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人无奈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9月21日,我局通过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件,编号为1500116002024092152461760,投诉其9月18日在XX岛购买了由重庆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10月5日杨某某重庆演唱会门票三张,共计2394元,因行程有变要求全款退还门票。我局收到上述投诉后初查发现上述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遂在2024年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处理,回复内容包含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依据等。我局在收到上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投诉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我局收到投诉后,依法进行办理,符合法定程序。

二、我局做出的投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2024年9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9月18日在XX岛购买了由重庆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10月5日杨某某重庆演唱会门票三张,共计2394元,因行程有变取消订单后已退回部分门票款,要求全款退联系还门票款。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属于营业性演出票务纠纷,根据《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三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号)第九条规定: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已将上述不予受理其投诉的理由、依据以及具备处理权限的部门等内容告知投诉人。

综上,我局认为该投诉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请求江津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在XX岛购买由重庆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10月5日杨某某重庆演唱会三张门票共计2394元,订单号为1836253764402******,因行程有变取消订单后已退回部分门票款,现要求全款退还门票。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将不予受理其投诉的理由、依据以及具备处理权限的部门等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购票订单、退款详情、重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重庆XX文化的登记注册情况、不予受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号)第九条规定“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申请人投诉事项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纠纷,应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已将不予受理投诉的理由、依据以及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等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回复中未明确适用不予受理投诉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在此指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收到该投诉事项,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回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履行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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