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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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286号)
发布日期: 2024-12-11 11:14:36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286号


申 请 人:谭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付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单办结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9月16日收到,于2024年9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500116002024071809XXXXXX作出的办结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0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有机食一案,投诉江津区某某酒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26日作出了平台办结反馈回复如下,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果酒店购买了酒,店铺链接页里面宣传有机食品,由于购买到未看到有机标签,商家没有有机认证书,属于典型欺骗消费者。综上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人怀疑没有检验报告,要求商家提供,但未给申请人提供质检报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为一个网上店铺经营者,其销售的产品遍布全国,影响极大,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目前商家销量总有60多件的拼单,从侧面看商家也已是熟悉的平台的选项,并非点错与不知,而是恶意的营销手段。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产品是不有机食品,但其仍然宣传销售,其行为属于故意明知。在12315平台被申请人答复“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过度行使自由裁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前提是及时改正,不造成危害后果且并非主观故意,现在我国没有明确针对性解释何为危害后果,其中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多数都是通过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判定,而执法人员的主观方面占据了绝大部分,这就造成了行政不法行为概念异化、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被蚕食和“不予立案”被滥用。从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可以看出,商家确实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客观成立,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是客观成立的。本条法律当中的损害并没有单指是什么损害。公民的权利中,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平等权,监督权,人格权,都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本人和卖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就应该向本人提供不欺骗、不误导的服务。同案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2)358号也应处罚。

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食品安全须党政同责。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最基本需要,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党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发布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体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安全至上的先进理念和党政为民、敢于担当的革命精神。如今,党中央、国务院又提出了以“四个最严”确保安全的要求。为此,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食品安全、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紧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然而被申请人这里申请人没有感受到“四个最严”,反而是感到了被申请人对违法商人的放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结案”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是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所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系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7月18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称拼多多某某果酒虚假宣传有机食品,要求处罚并赔偿。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将调解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从收到投诉到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我局经调查核实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系统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从收到举报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此,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办理,符合法定程序。

二、我局做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7月25日对江津区某某酒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甘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查,江津区某某酒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在拼多多销售青梅酒,该商品参数页面有一栏“是否为有机食品”,系统默认一直显示为“是”;经营者甘某某在日常浏览网店时发现这一问题后、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把这款酒的有机食品栏改为了“否”;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

综上,我局认为该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请求区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被投诉人经营的店铺“某某果酒”购买“糯米青梅酒”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虚假宣传有机食品,于2024年7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商家虚假宣传有机食品,要求退赔费用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现场检查,被举报商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将调解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结果,于2024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单、情况说明、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糯米青梅酒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作为江津区某某果酒经营部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全国12315平台同时提供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在使用须知部分对投诉和举报的区别作了明确告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提出投诉件,即使投诉件中包含举报内容,仍视为未行使举报权。故本机关只对投诉事项进行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24年7月26日决定终止调解,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予以回复,符合法定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7月25日现场核查时,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并出具《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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