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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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4〕283号)
发布日期: 2024-12-05 17:1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4〕28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胜,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2024〕第50162408XXXXXX号)。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3月6日在XX路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对我作出了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日,我收到了被申请人车管所寄出的案涉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将我的C1驾照和E照一并吊销了。我虽然驾驶的是报废摩托车,但我是有摩托车驾驶E照,我认为只能吊销我的摩托车E照,C1驾照应该保留。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3月6日18时4分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四大队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XX路查获刘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渝C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经查询,刘某某驾驶的渝C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0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09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2022年10月09日;该车处于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

2023年8月28日,刘某某处理了该违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刘某某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出第50160029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1日,刘某某到银行缴纳了1000元罚款,同时此后未曾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8月28日,我支队车辆管理所收到办案单位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后,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了第【2024】50162408XX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支队民警在处理违章时对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刘某某对自己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民警也对刘某某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刘某某也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也不提出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我支队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属于我支队的法定职责范畴。

关于当事人提出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违法,只应吊销其对应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的驾驶资格,不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法律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行驶资格的处罚,所以吊销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二关于当事人提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2024】第50162408XXXXXX号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一条规定: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核对应当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信息,收集整理相关部门转递的证明凭证,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至第十一项情形的,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查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注销信息,打印并收存《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挂号邮件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车辆管理所通过挂号邮件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向机动车驾驶人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是一种通知当事人的行为而不是再次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目的是告知当事人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的状态。原来已经作出并已经生效的第50160029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刘某某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才是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支队对刘某某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规范合法,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渝江津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50160029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2023年3月6日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刘某某,刘某某对该行政处罚既未提起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渝江津公(交巡)转字〔2023〕第50160029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02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决定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管理并作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系实施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申请人对该行为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是否合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处以罚款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情形系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2024〕第50162408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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