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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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3〕146号
申 请 人: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门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代正权,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付某户)限期清除和搬迁XX小学改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内青苗、地面建(构)筑物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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