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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3〕89号)
发布日期: 2023-10-19 16:45:3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3〕89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职务:局长。

申请人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3〕*号),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2.请求撤销XX(JJQ23A0****)项目废标公告,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顺延第二名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申请人称:重庆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发布公告;XX(JJQ23A0****)项目废标。废标原因为:根据“津财采购处理〔20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本项目本次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该废标公告于法无据,侵害了成交候选人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依照法律规定,当存在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时应先在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采购人并未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就宣布废标,其程序错误。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经审理申请人的《投诉书》,被申请人认定该投诉书中投诉事项3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公平公正处理。本项目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后,合格供应商仍剩余3家,符合法定数量,应在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排名第二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被申请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例对本次投诉事项作出合理裁决,且在案涉处理决定书第5页中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关键条款用省略号代替。被申请人应对投诉事项重新处理,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废标,重新采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6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23年5月24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评审。2023年5月25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本项目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经审查,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至20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进行答复,同时被申请人审查了与本次投诉事项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经审查,供应商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磋商文件“各行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了相关商品制造商的所属行业的情况,1、2、19项按“工业”填写,其余项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因此,投诉事项一、二的投诉事实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供应商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磋商文件“各行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了相关商品制造商的所属行业,1、2、19像按“工业”填写,其余项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其余项“其他未列明行业”不符合磋商文件中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保准所属行业“工业”的要求,因此,该项的投诉事实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四:本项目采购涉及产品众多,磋商文件第七篇(二)明细报价表要求供应商完整填写产品制造商、生产地等具体信息,就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其他制造商产品的具体信息。因此,“中标供应商将项目全部违法转包和分包给其他十八家个人供应商生产制造”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实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五,该内容属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另外,经对两次评审资料审查,发现本次磋商小组专家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磋商资料进行评审,一是对提供不满足“中小企业制造商”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二是对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供应商进行扣分。

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事实成立。对于投诉事项一、二、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驳回投诉。对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申请人审查发现一是磋商小组专家对中标供应商提供不满足“中小企业制造商”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二是磋商小组专家对投诉人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未按相关评审标准进行处理。投诉人的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本项目★标记关键参数作出“无偏离”响应,并在响应情况中填写了响应的具体页码,但在对应页码未见“餐桌椅★2相应文件提供桌腿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高清摄像机★9提供空间网格跟踪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高清摄像机★19须提供≥ 300000小时的MTBF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等带“ ★ ”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要求,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人不是合格的成交候选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于投诉人有“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XX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金额为1**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为重庆市XX职业学校,代理采购机构为重庆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3月9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被申请人于当日下达计划,2023年4月2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XX项目(ACZB-ZFCG2*******)采购信息。采购项目于2023年5月6日开标,经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委会推荐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重庆XX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23年5月9日,重庆市XX职业学校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确定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万元。2023年 5月16日,申请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公示的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23年5月24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再次评审,评审结果为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重庆XX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重庆XX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23年5月25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重庆市公告资源交易网上发布《XX(JJQ23A0****)中标(成交)结果澄清公告》,更正内容显示“本项目接到对成交结果的质疑,经原评审小组复核,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不享受报价扣除政策;经评审小组重新汇总分值后,成交结果及金额不变”。同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关于XX项目的质疑答复。申请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本项目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并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至20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进行答复。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一、二、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事实成立,并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不是合格成交候选人,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法从合法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2023年6月30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重庆市公告资源交易网上发布《XX(JJQ23A0****)废标公告》,其载明“根据津财采购处理〔20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本次项目本次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质疑函、质疑回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江津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XX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次投标总价评分计算表及评估报告、XX中标(成交)结果公示、第二次投标总价评分计算表及评估报告、西安某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对供应商的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在投诉书中提出了五项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一、二,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磋商文件“各行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相关商品制造商的所属行业情况,1、2、19项按“工业”填写,其余项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故投诉事项一、二的投诉事实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四,磋商文件第七编(二)明细报价表要求供应商完整填写产品制造商、生产地等具体信息,即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其他制造商产品的具体信息,故投诉事项四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二、四,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三,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磋商文件“各行业划型标准”如实填写了相关商品制造商的所属行业,1、2、19像按“工业”填写,其余项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填写。其余项“其他未列明行业”不符合磋商文件中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的要求,因此,该项的投诉事实成立。

申请人的技术响应文件偏离表中,对本项目  标记关键参数的响应,在响应情况中填写了响应的具体页码,但在对应页码中未见要求的证明材料;同时  标记的“餐桌椅”、“高清摄像机”中要求的参数,在申请人整个响应文件中均未发现要求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应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不是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由于投诉事项三成立,且申请人不属于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申请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关于投诉事项五,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评审小组复核质疑事项并对错误进行修正。被申请人在审查中没有发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存在故意包庇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认定该内容属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但未就投诉事项五作出具体回应,存在不当,但该不当行为实质上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足以导致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被撤销,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至20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庆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经被申请人的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受理、通知答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等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撤销XX项目废标公告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津财采购处理〔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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