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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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3〕1号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枫林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程祯平,职务:所长。
第 三 人:刘某。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对第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立案、不拘留、不处罚的行为违法,责令对其作出处理,实施抓捕;2.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无端拘留、喷辣椒水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1日上午约10时许,第三人(寻衅滋事)刘某对其女友张某实施暴打,同时也将申请人实施暴打,并抢过手机不让报警。申请人奋力逃出后去了派出所,但张某迫于刘某手段残忍,不敢为申请人证实被打实情。被申请人不分青红皂白,反将作为被暴打受害人的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让申请人天寒地冻冷了一晚上,至今未愈。对打人者不作任何处理,不作笔录固定事实。此人不仅是随意打人,还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犯罪。综上,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刘某随意殴打她人,看不顺眼就打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概念特征。被申请人将此类案件当成“互殴”抓扯民事纠纷处理,构成失职或者行政不作为,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要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行政治安责任。
被申请人称:1.职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2.案件事实及理由:2022年12月11日10时许,刘某在其女友张某经营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XXX养生馆内因情侣间的感情问题与张某发生争吵。在刘某与张某争吵的过程中,张某的朋友徐某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XXX养生馆内并与刘某发生争吵。刘某与徐某争吵的原因是2022年12月10日徐某将刘某的女朋友张某带到重庆市江津区城区,导致张某整夜未归,刘某对此感到十分愤怒。在刘某与徐某争吵的过程中,徐某去拿放置在XXX养生馆楼梯间的一把菜刀,刘某见状后打落了徐某拿起的菜刀,随后刘某与徐某扭作一团,双方互相抓扯。在双方抓扯的过程中刘某打了徐某两耳光。徐某被刘某殴打后,徐某自己用头去撞XXX养生馆楼梯间墙壁,后徐某被张某劝开,随后徐某自行离开了XXX养生馆。徐某离开XXX养生馆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上门报警。值班民警随后立即出警到达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XXX养生馆。民警在现场听取了徐某、刘某、张某的陈述,民警在现场多次让徐某去医院就医并出具诊断证明,徐某均表示拒绝。刘某在现场承认其殴打了徐某并与徐某发生抓扯。双方讲述的事情的基本一致,有处警视频予以证实。民警将刘某与徐某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调解。2022年12月12日,刘某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徐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用共计XX元人民币,徐某与刘某互不追究对方此次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刘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调解室当场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了XX元人民币,双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和按捺手印。以上事实有刘某、徐某、张某的陈述,现场出警视频、治安调解协议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调解室的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2022年12月12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3.对申请人其他理由的答复:(一)申请人徐某提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不立案、不拘留、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毀、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民警调查情况,刘某与徐某发生打架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徐某自述其没有伤情并拒绝前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现场并无恶劣情节,故现场不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本案已调解处理,且已执行完毕,不予处罚。(二)申请人徐某提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对徐某无端拘留、喷辣椒水。因刘某、张某均在现场表示徐某在现场有抢菜刀的行为,且徐某与刘某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抓扯,故民警于2022年12月11日将徐某、刘某带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处理该纠纷,申请人反映的被申请人对其无端拘留、喷辣椒水的情况不属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建议复议机关驳回徐某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作答辩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第三人与其同居女友张某在张某经营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XXX养生馆内因为琐事争吵。在第三人和张某争吵过程中,身为张某女性朋友的申请人进入XXX养生馆,继而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第三人打了申请人。随后申请人离开XXX养生馆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上门报警。被申请人值班民警随后出警到达XXX养生馆,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及张某的陈述,第三人当场承认殴打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多次让申请人去医院就医并出具诊断证明,申请人均表示拒绝。后民警将双方带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处理该起纠纷,并分别对第三人、张某进行了询问。2022年12月12日,双方在被申请人调解室达成调解,第三人当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后续医疗费XX元,双方签订津公(双福)调解字(2022)121201号《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后,被申请人未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在该起纠纷中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出警视频、调解室视频、徐某收款记录、询问笔录(张某、刘某)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争议点在于:一、双福派出所是否对徐某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二、双福派出所对徐某案件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是否合法。
一、双福派出所是否对徐某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根据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所称双福派出所未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是指双福派出所未将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按照寻衅滋事进行处理。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与张某两人的询问笔录就案情描述基本一致,即两人为情侣关系,徐某为张某朋友,在张某与刘某因琐事争吵过程中,徐某进入XXX养生馆内与刘某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发生抓扯,刘某打了徐某。其中,刘某述称殴打徐某的主要原因是事发前一日徐某将张某喊去江津,导致张某整夜未归,再加上当时看到徐某去拿菜刀,他非常生气,才打了徐某。可见刘某和徐某之间本就存在一定矛盾,并不是徐某所称“第三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看不顺眼就打”。出警视频中民警根据办案流程,多次让徐某去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但徐某拒绝前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加上现场并无其他恶劣情节,故刘某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认定。在刘某承认有殴打行为并且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双福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且《治安调解协议书》最终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上述主要案情描述相符,徐某签字捺印确认并根据调解协议已实际获得全额赔偿。因此申请人认为双福派出所对刘某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调查不清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刘某涉嫌组织卖淫嫖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处理。
二、双福派出所对徐某案件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徐某与刘某的打架纠纷系因两人之间在生活交往中本就存在矛盾,事件起因为民间纠纷。在徐某拒绝前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情况下,双福派出所主持组织徐某与刘某进行调解,并促成双方最终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刘某赔偿徐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XX元,双方对此签字确认,刘某也当场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双福派出所上述对纠纷的调解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因要处理纠纷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并非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无端拘留、喷辣椒水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生效,且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不再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双福派出所在对徐某与刘某2022年12月11日发生的纠纷处理上已经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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