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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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2〕17号
申 请 人:翟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收乘客的钱,是顺路拉的邻居,没有收钱的打算,不是非法营运,不服扣车的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上午驾驶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在滨江新城被查获,其中1人为申请人妻子,1人在双福由申请人巡游揽客上车并约定收取车费10元,另2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均不知晓。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为5人座小型轿车,该车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重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涉案车辆依法实施扣押,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图片资料、视频资料为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针对本案事实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制作《江津区交通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江津区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案涉强制措施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7日9时27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滨江新城巡查时发现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经询问,其中1人是申请人的妻子,2人是申请人的朋友,另外1人申请人不认识,是在晶彩城路边招手拦的车,准备去北固门,约定车费为10元,到目的地后再付钱,执法人员检查车辆时,申请人尚未收到车费。申请人驾驶的案涉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案涉车辆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扣押案涉车辆,期限为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4月5日,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高文芬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送达回证、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江津区交通主管部门,拥有对本辖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出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于2022年3月7日上午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并与其中1人约定收取车费10元,属于无证经营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扣押案涉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制作有现场笔录和执法视频,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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