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15:40:0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21

重庆市江津区宏仁大酒店

者:

委托代理人:赵

委托代理人:蔡

申请 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

人:重庆市江津区总工会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宏仁大酒店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渝津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201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行政为不服,于2022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04416日,申请人与江津市总工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二楼至九楼和底楼门面2间,租赁期为15年(2004718日至2019717日),后江津市总工会及其职工多次要求申请人对租赁的不动产进行新建、扩建,并多次形成会议纪要,于是申请人进行了新建和扩建,新建和扩建后,申请人与江津市总工会于20069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将投资新建、扩建的所有钢混结构房屋无偿交回江津市总工会。申请人对新建、扩建的部分已存在13年之久,且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071218日检查合格,并颁发了津公消安检许字〔2007〕第13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说明申请人早于多年前已通过了建筑规划的许可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加之,申请人只是承租方,而投资新建、扩建宏仁大酒店的所有钢混结构房屋属于出租人江津市总工会所有,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的处罚主体与事实不符。

且该《决定书》名义上是由被申请人作出,但实际作出的主体是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时并未依法向申请人告知违建处罚的行政职权已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行使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时,未告知被申请人单位负责处理申辩意见的联系人姓名,妨碍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20218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渝江津城管违建限拆告2021201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告知书》认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建设。但20211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设。《告知书》和《决定书》的认定并不相同,致使申请人无法正确认知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程序和处罚决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具有矛盾之处,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一、主体上,被申请人具备对涉案房屋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享有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具备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

二、实体上,申请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证人、调取书证等取证工作,获悉申请人在江津区宏仁大酒店所在处在江津区总工会原有合法面积的基础上另行建成夹心板彩钢住房和玻璃墙体彩钢住房369㎡,该建设未经规划审批程序,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申请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程序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于202148日立案。经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于2021826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告知书》(渝江津城管违建限拆告〔2021201号),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118日,江津区城管局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渝津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201号),责令申请人7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1、针对申请人提出宏仁大酒店只是承租人,是经出租人江津市总工会的要求和出资的情况下进行的新建、扩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处罚主体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是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者,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主体,因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无误。

2、针对申请人提出的2007年江津区公安局对宏仁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颁发合格证,本案的行政处罚有违行政机关的诚实守信原则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区公安局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实施的行政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申请人所建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性质。被申请人未曾作出申请人受益的行政行为,亦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

3、针对申请人提出本案名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主体实为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未将行政处罚职权由几江街道办事处变更为江津区城市管理局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案件来源系“巡查发现”。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制止在建违法建筑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几江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原则进行巡查,并将发现的违法建筑行为向被申请人报告并交由被申请人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被申请人已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力以委托方式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由被申请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将案件具体来源及委托执法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4、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向其送达《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告知书》时,只预留座机电话,故意不告知联系人姓名,系阻碍申请人依法行使申辩权利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的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依法送达的《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告知书》中,又清楚载明有效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这正是被申请人依法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表现,对此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贵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查明: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宏仁大酒店在江津区几江街道规划城镇用地范围内。202148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开展巡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有违法建筑,经现场勘验,被申请人作出的渝江津城管违建勘录(2021201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申请人约369平方米房屋(夹芯板彩钢和玻璃墙体彩钢)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于当日送达。20218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渝江津城管违建限拆告〔2021201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于当日送达到申请人。20211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对《决定书》不服,于2022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又查明:2004416日,申请人与江津市总工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房屋租赁的相关情况,租赁期限为15年(2004718日至2019717日)。2006912日,申请人与江津市总工会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20131026日,申请人与江津区总工会、江津区职工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询问笔录、《告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本案中,申请人承租了江津区总工会的房屋,但在其承租的房屋周围,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了面积约369平方米的建筑,建筑物构造为夹芯板彩钢、玻璃墙体彩钢。申请人作为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决定书》,适用对象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调查询问笔录,于2021826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进行了送达,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1118日作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其行政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渝津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201号《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23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