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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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津府复〔2022〕49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书》,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5日上午,我驾车在和艾被交通局拦路检查,我停车接受检查,车上装了70多桶油漆,油漆我喊车转走了,交通局的人指挥我把车开到袁二沙厂院子里,然后我被执法人员喊到一间屋内进行调查询问,中途上厕所时发现车不见了,执法人员告诉我车被扣押了。车钥匙在车上,家里钥匙跟车钥匙挂在一起,都被扣押了。执法人员全程没有告诉我要扣车,仅仅是在中午要吃饭的时候,执法人员才把强制措施决定书交给我,我因为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就没有签字,我全程都很配合检查,现在交通局以我拒不配合检查为由扣押我的车,我认为交通局扣车不合理,程序违法,交通局不仅扣押了我的车,还扣押了我的车钥匙,但是在扣押清单上仅仅写了车辆,并没有写钥匙,此外,交通局执法人员全程没有告诉我扣押车辆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本机关撤销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江津区G348线和艾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渝A****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执法人员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发现该车运输带有危化品标识的油漆,包括醇酸磁漆(白)10桶、醇酸磁漆(中酞蓝)20桶、醇酸磁漆(深绿)10桶、红丹醇酸防锈漆20桶、沥青船底漆10桶、X-6醇酸稀释剂5桶,共75桶。经询问申请人得知,运输此批货物的运输线路为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到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石门),且申请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危险运输许可证明。执法人员将货物转运至危化品运输车辆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但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并对案涉车辆实施暂扣,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且拒不接受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案涉车辆依法实施扣押。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依法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拒绝签字后,被申请人现场宣读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停车接受检查至11时30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期间不配合询问调查,同时现场检查刚开始时,申请人多次变更自己所说内容,拒绝出示订单信息,拒绝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证件,所有法律文书拒绝签字,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拒不接受检查情形,符合扣押标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5日9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江津区G348线和艾路段对申请人驾驶渝A****1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进行执法检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执法照片显示,9时5分申请人对车辆所载货物进行了指认,9时6分被申请人对车上货物进行了拍照。申请人提交的执法视频显示:9时8分左右,申请人已经打开后备箱,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持载有申请人签名的重庆某有限公司送货单与申请人车上货物进行比对;9时18分左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询问均予以回应。9时46分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期间申请人接打电话并走出询问地点。10时许,转运车辆到达执法地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监督转运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对货物进行转移。10时6分许,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再次出示执法证件,示意申请人查看《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11时06分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询问,申请人回答无危货运输的从业资格和道路运输证。11时30分至11时33分许,被申请人作出《江津区交通局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于2022年4月25日9时40分在和艾路口实施了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江津区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22年4月25日,因你拒不接受现场检查,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渝A****1面包车实施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宣读《江津区交通局违法行为通知书》,向申请人出示《江津区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申请人拒绝在通知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上签字,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予以注明。2022年4月25日11时34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拍照取证。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载明“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时00分至2022年4月25日11时30分,现场情况:......检查发现,该车运输货物为带有危化品标识的油漆......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等信息。同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津区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某有限公司产品入库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对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作出后收集的证据,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认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江津区交通主管部门,拥有对本辖区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出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手段和方法包括拦截车辆、核查货物等。案件调查,是行政机关以特定行政处理为直接目的,收集必要信息资料的行政行为,手段和方法包括向对方进行口头和书面询问,以及检查对方持有的文书、资料等。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执法人员指示作出了靠边停车、打开车厢展示货物,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指认等行为,履行了接受现场检查的义务。申请人在询问中接打电话、在文书中拒绝签字等行为应视为拒不配合案件调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中也载明了申请人配合检查的事实,并在笔录中认为申请人在询问调查中的行为属于“拒绝配合调查”,而非拒不接受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不接受现场检查为由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措施时,虽然制作有现场笔录,但现场笔录的终止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11时30分,根据执法视频可知,11时30分至11时33分许,被申请人未让当事人查看和核实现场笔录,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音像记录中时间不连贯,亦不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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