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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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汪巨。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23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旗,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3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2.请被申请人依法查处重庆某公司1。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重庆某公司1销售的***牌自热火锅:1、整体使用一次性塑料制,有刺鼻味,且无中文标签及无食用合格证;2、配菜包、调料包中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防腐剂,味道怪异;3、加热包使用时排出大量气体导致厨房天然气报警,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重庆某公司1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举报问题仅回复“举报情况不属实”,既未对申请人所举报问题逐一调查答复,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撑结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购买的重庆某公司1的***牌自热火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对该举报予以受理。当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并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该批次涉案产品,但被举报公司提供了履行该***牌自热火锅查验义务的相关资料。同时,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查验结果均显示该自热火锅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的事实,于2020年9月3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上将不予立案决定回复了举报人,并电话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食品专营店”店铺内购买了品名为“自热火锅”(劲爆款)的商品,拆包食用后认为该产品的整体塑料包装、配菜包、调料包、加热包均存在问题,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对该举报进行流转处理。当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内摆放有***自热火锅60件(1件×16盒),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组装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有限期至2021年4月27日的***自热火锅。经询问,被举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回答组装日期为2020年8月12日的劲爆款自热火锅已售罄。同时,被举报公司出示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发票、重庆某公司2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自热火锅(劲爆款)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重庆某公司1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由重庆公司2生产并组装的***牌自热火锅。重庆某公司1和重庆公司2法定代表为同一人,两家公司分开经营,单独核算,业务往来每月结算,并开具相应发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购买凭证截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回复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进货发票、自热火锅(劲爆款)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被举报公司提供了上游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自热火锅(劲爆版)检测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发票等证据,能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的自热火锅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8月31日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当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于9月3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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