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www.jiangjin.gov.cn

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津府复〔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1-01-13 14:55:42

人:彭某某

申请 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1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津人社监不立告2020XXX《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为不服,于20207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72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投诉请求事项中:要求支付百分之百的赔偿金事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故申请人要求责令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付的赔偿金属于被申请人的投诉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查处。二是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已经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第475号仲裁裁决解决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仲裁裁决书载明“关于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加付赔偿金、低于最低工资保障差额部分加付赔偿金问题,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本委不予审理。”可见,投诉事项并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或其它法定途经解决。

被申请人辩称:2020429日,申请人就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发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未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及赔偿金、病假工资等劳动争议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615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了裁决书。20206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未发最低工资标准差额4810.1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79.3元,4.病假工资529.7元,5.要求依法百分之百的赔偿金。因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故20206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0622日向申请人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查明:2020429日,申请人与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00元,2.最低工资标准差额5600元及赔偿金5600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79.3元,4.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16439.7元及赔偿金16439.7元,5.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2630元,6.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51元,7.失业保险金5184元,8.未休年休假工资414.62元,9.病假工资827元,10.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300元。2020612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津劳人仲裁字2020〕第XXX《仲裁裁决书》,并于615日向申请人送达。20206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事项为:要求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未发最低工资标准差额4810.1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79.3元,4.病假工资529.7元,5.要求依法百分之百的赔偿金。20206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622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07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已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且其已收到了《仲裁裁决书》,属于《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于法有据,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含申请人所称赔偿金未进行裁决的问题)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江津人社监不立告2020XXX《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9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