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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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465J/2023-00132 [ 发文字号 ] 津财采购处理〔2022〕6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发布日期 ] 2023-08-21
津财采购处理〔2022〕6号 (投诉人:重庆善存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善存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垄安大道传化公路物流港信息交易大楼3-74

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电话:023-67494420

传真:023-67494420

代理人:周太成,联系电话:13389604256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关街2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023-47520205

被投诉人2: 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福康路2726-126-25

联系人:张海艳,联系电话:023-68620491-606

相关供应商:重庆顺心运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锂鱼石路49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作出的对2022-2025年全区生活污泥运输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1019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202210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该项目由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合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代理公司,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价。20221014日前往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一办公室同时领取两份质疑复函,随后发现两份质疑复函回复内容均不一致!此项目在江津区交易平台开标室开标,由相关的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会针对评标的采购项目出具评标结果报告。但为何我公司收到的两份质疑复函中针对我公司提出的同一质疑事项回复却不一致?难道是直至现在为止业主方与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意见相左,仍不统一?收到复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分别对照两份复函中的质疑回复进行自查。两份质疑复函中均明确答复,本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经查我公司在此次投标技术条款与商务条款差异说明项中均为无差异,技术投标应答和商务投标应答空白处视为与技术条款要求和商务条款要求一致,并未与招标文件中服务、技术、商务要求偏离,在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差异栏明确表示都无差异的情况下,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投标应答。评标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对上述问题有不明确的,理应先让我公司对此项问题进行有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后再进行报价评审,但在未要求我公司澄清和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导致我公司未作为中标人。

事实依据:在被投诉人1回复的质疑函中表示,本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经核查,我公司提供的《技术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应答”栏内容为空白,《商务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商务应答”栏内容不全,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注明具体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下一步报价评审环节(证据见附件2)。在被投诉人2回复的质疑函中表示,本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差异表“栏和”商务条款差异表-投标商务应答“栏中空白,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注明具体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行下一步评审环节(证据见附件3)。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差异表》和《商务条款差异表》(证据见附件4)。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第二点评标方法要求: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诉事项二:此项目为最低价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在当下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我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本着节约财政资金、薄利经营的本心 参与此项目的投标,报价为0.75//公里,在参与投标的所有公司中,我公司报价最低。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年4万吨*距离(按现行处置点45公里作暂估距离)*3年来作为公示计算,我公司报价0.75//公里*40000*45公里*3=405万元,以重庆顺心运运输公司报价0.84//公里计算,3年费用为453.6万元,3年可给财政节约资金共计48.6万元。我公司报价最低,且未存在重大投标文件内容偏差,更未有任何影响投标实质性的行为发生,我公司理应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第二项评标方法(说见附件32022-2025年全区生活污泥运输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最低评标价法:(一)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污泥运输方案的优劣性进行投票确定排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请求1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复函中同一质疑事项回复不一致,到底是根据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回复为准,还是根据重庆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为准,还是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结果报告为准,请求江津区财政局介入审查该采购项目评标室监控和评标结果报告,到底我公司被废标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存在内定、指向性的情况!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或上级纪检委反映的权利。

请求2、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投标活动的情况下,我公司有必要对上述两个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作出澄清,恢复我公司符合性审查资格,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确定我公司为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                                                                                                               

两被投诉人称:(一)投诉1回复:采购人表述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贵公司提供的《技术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应答”栏内容为空白,《商务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商务应答”栏内容不全,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注明具体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下一步报价评审环节”。

代理机构表述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贵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差异表-投标应答”栏”和“商务条款差异表-投标商务应签”栏中空白,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注明具体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采购人、代理机构所作回复是各自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各自作出的判断。由于不是评标专家当事人,在理解或表述上可能出现细小的差异。但事实上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一)技术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应答和“(二)商务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商务应答中确实存在空白(未填写具体内容)的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注明具体内容,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结论是一致的,意见是统一(详见附件6)。

针对投诉人本项目投诉(详见附件5)事项1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的问题,说明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第二点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该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需要作出必要澄清的内容必须是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且招标文件第2629页中明确要求,投标应答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而投诉人投标文件内并未按要求逐条作出应答,仅在差异说明中表示无差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属于对技术及商务条款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不符合需要澄清的内容范围。第二,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第二点规定中,评标委员会是“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其含义在于评标委员会可以基于其自身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由于投诉人投标文件已清晰反映出其未对技术及商务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可以基于自主权不要求投诉人对其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评标委员会这一行为不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投诉项二:针对投诉人认为该司报价最低,理应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事项,现回复说明如下:

本项目采购流程合法、合规,投诉人未中标的原因是评标委员认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其为无效投标详见附件7。故不能确定投诉人为本项目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

相关供应商称: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收到本项目后,积极调研,认真分析,做好准备工作,完善资料到江津区交易中心进行投标,2022930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确定我司中标。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1021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合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顺心运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进行答复,20221024日向重庆善存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补正通知书,同时我局审查了与本次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一是投诉人在有“投标文件模板二技术文件(一)技术条款差异表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及注解中(4.注明投标应答栏中应当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三商务文件(二)商务条款差异表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及注解中(3.投标应答栏中应当注明具体内容。)”提醒及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未对技术条款差异表商务条款差异表相关部分进行填写注明逐条作出应答响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一)关于服务、商务偏离1.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有一条及以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将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及2.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有一条及以上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将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了投诉人不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的决定。

二是两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不一致的问题。经审查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回复,部分表述有不一致的地方,差异在于两被投诉人分别表述为:《技术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应答”栏内容为空白,《商务条款差异表》中“投标商务应答”栏内容不全.......等差异,但对投诉人未中标的原因是说清楚了的,主要原因是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一)技术条款差异表三商务文件(二)商务条款差表”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填写注明具体内容逐条作出响应,因而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能进入下一步报价评审环节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因此,“业主方与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难道是直至现在为止业主方与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意见相左,仍不统一?”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三是对于我公司在此次投标技术条款与商务条款差异说明项中均为无差异,.....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投标应答。评标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对上述问题有不明确的,理应先让我公司对此项问题进行有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后再进行报价评审.....部分,投标文件模板(技术文件差异表商务文件差异表部分内容已作出了相关应答提醒及注明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关要求,上述部分不属于需要投诉人作出澄清和说明的情形。因此,投诉人认为“但在未要求我公司澄清和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导致我公司未作为中标人。”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上述投诉事实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虽然投诉人在本次项目投标中报价为0.75//公里,在参与投标的所有公司中,报价最低,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相关提醒及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未对技术条款差异表及商务条款差异表相关部分进行填写注明逐条作出应答响应。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未将投诉人确定为中标候选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书、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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