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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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465J/2022-00127 [ 发文字号 ] 津财采购处理〔2022〕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8-01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津财采购处理〔2022〕4号 (投诉人: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刘**联系电话:1345217****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       

址:江津区大同路***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23-4721****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址: 江津区几江街道塔坪路***号(江津区祥瑞步行街中段津华大厦二楼) 邮编: 40022**

联系人:刁老师联系电话:023-4721****

采购项目名称: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卫清扫保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BA20220****包号:      /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1作出的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卫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512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517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2022518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P9页设备要求中“以上(1-5条)设备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和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设备保障中第1项设备必须自有以及第2-6项设备自有和租赁得分不一致的要求设置不合理,是在以不合理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排斥和阻碍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应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1.采购人回复称基本设备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投入的设备必须为自有是考虑到中标后可立即投入使用。这仅回复了我公司质疑事项的其中一点,对于商务部分设备保障中第1项设备必须自有以及第2-6项设备自有和租赁得分不一致的事项,采购人并未明确回复。采购人这样的回复我公司是不满意的。不论是租赁设备还是自有设备,都可以在中标后立即投入使用,因为租赁设备的租赁合同时间是涵盖本项目整个服务期的,如果采购人认为租赁设备无法立即投入使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另,本项目基本设备要求中投入设备共计26台,设备购置费用非常高,以中小微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资产总额根本无法购置如此多的设备,采购人这样的设置明显就是变相将资产总额作为规模化要求排斥和阻碍中小微企业和新成立企业进行投标,与财政部87号令相违背。同时为了响应营商环境政策,让更多中小企业能够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恳请采购人对设备必须为自有的要求进行修改。

2.本项目为清扫保洁项目,并非设备采购项目,所以只要供应商提供设备能保证服务质量,保质保量且按期完成服务,那么设备是自有还是租赁又有什么关系呢?且不论供应商设备为自有还是租赁都与本项目履行无关,招标文件第三篇基本投入中设备必须为自有及评标标准设备保障中第1项设备必须为自有和第2-6项中租赁设备和自有设备得分不一致的设置明显是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应予以修改。

3.其他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设备必须为自有的,都被各区的财政局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等(详见附件1),固各区采购人之后的采购项目均会将设备要求设置为自有或者租赁均可,因此请采购人将本项目设备要求修改为自有或租赁均可且租赁设备和自有设备得分一致。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必须为自有也涉嫌规模化条件,阻碍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投标。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处于企业刚起步阶段,根本无法购买如此多设备来进行投标,也就根本无法参与此项目的竞争。采购人这样的设置是在以不合理要求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应予以修改。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13页商务部分同类型业绩设置过高,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是在变相设置门槛要求排斥和限制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行投标。

事实依据:1.采购人回复称“同类业绩要求是招标人根据自身需求指定,也为了让有过同等业绩的优秀的企业为几江街道辖区清扫保洁服务,该设置并无不妥”。但是,经我公司查询,全国近三年内采购保洁项目面积达到100万㎡以上的,少之又少,更不论保洁面积在100万㎡以上,绿化面积在8000㎡以上的一体化项目了。试问除了极个别特大型企业外,又有谁能够满足要求呢?招标文件这样的设置就是在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条件。另,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同样具备为本项目服务的履约能力和履约经验,同样能够为本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难道必须服务项目面积在100万㎡以上的企业才能做好本项目服务吗?恐怕不是吧,只要服务过类似的保洁和管护项目,就能够做好本项目服务,采购人明显是在恶意将业绩面积作为高门槛要求、规模化要求限制供应商进行投标,应予以修改。

2.招标文件同类型业绩中对“环卫清扫保洁类”业绩作业面积和“同时包含环卫清扫保洁与绿化管护项目”业绩作业面积设置过高,要求过于苛刻。经我单位对2019年来全国范围内同类型环卫清扫保洁项目和环卫清扫保洁与绿化管护项目公开招标活动进行分析,均未将业绩设定如此之高。例如大足区龙水镇城区环卫作业承包服务项目限价1944.5万元/年(面积:约为257.7m2),巴南区鱼洞及莲花城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及绿化养护服务外包项目限价3417.7482万元/年(面积:保洁约104万㎡,绿化约15万㎡)等,不论体量或是金额上均高于或接近本次采购,但业绩上都没有对作业面积做要求。与之相比,本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设定严重不合理,不科学,影响到公平竞争。且能符合该条件的企业非常少,仅极个别大型企业能满足,涉嫌为个别大型企业量身定制,是在恶意设置高门槛要求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应予以修改。

3.业绩作业面积设置过高的同时业绩数量设置过多。采购人要求作业面积在100万㎡以上的业绩至少5个,试问除了成立年限久的特大型企业,又有哪些企业能满足该要求呢?而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同样具备为本项目服务的能力,难道就因为他们成立年限不够久就要被拒之门外吗?财库38号文件明确规定,不能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到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这样的设置明显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背道而驰,也与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相违背,是在排斥和限制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进入本地区进行投标,应予以修改。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管理团队中“拟派项目管理团队具有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得2分”的设置不合理,严重违反了人社部关于技术技能证书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更是助长了“山寨证书”的歪风邪气;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排斥和阻碍潜在供应商进行投标。

事实依据:1.采购人回复称要求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书并无不妥,但是并没有明确回复“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培训机构及发证单位名称,既然采购人认可此项证书,为什么不能明确该证书的培训机构及发证单位名称呢?且我公司咨询了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城管局、环卫协会、人社局、职改办等,都回复称没有颁发和培训过此项证书,所以恳请贵局核实“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明确培训机构及发证单位名称。

2.现目前人社部正在大力推行整治“山寨证书”,文件网址为: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203/t20220317_439491.html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重庆市也紧跟人社部文件精神,出台了网址:http://rlsbj.cq.gov.cn/zwxx_182/tzgg/202204/t20220406_10588617.html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的相关整治“山寨证书”的通知。既然人社部、重庆市人社局已经在强力打击这种不是主管部门颁发且不是正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鉴定机构等颁发的“山寨证书”,那么采购人还要求提供这种“山寨证书”岂不是违背了人社部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厉打击“山寨证书”的宗旨吗?同时也助长了“山寨证书”的歪风邪气,固请采购人认真咨询了解后删除这种不合理证书的要求。

3.据咨询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重庆市城管局、环卫协会、人社局、职改办了解到,他们从未颁发和培训过“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也没有备案和认可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培训颁发此类证书。那么仍有机构颁发“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必定就是虚假的“山寨证书”。这种主管部门未颁发也不认可的不存在证书,能具备有效的合法性吗?在重庆市是不存在的也不具备合法性的此类证书,采购人为何要求在投标文件里提供?这样的投标文件还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吗?这样的设置完全是排斥和阻碍重庆本地企业进行投标,以“山寨证书”设置门槛来阻挠和排斥守法诚信的投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4.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不是“山寨证书”,请明确回复“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培训机构及发证单位名称,以便于查询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主管部门认可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

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将招标文件P9页设备要求修改为自有和租赁均可以及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设备保障第1小项修改为设备自有和租赁均可,第2-6小项修改为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得分一致。

2.取消招标文件P13页商务部分同类型业绩作业面积的设置,同时降低业绩数量要求。

3.删除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管理团队中“2、拟派项目管理团队具有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得2分。此项最多得2分;”的不合理要求。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内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自身情况所考虑,确保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可立即投入使用,并能根据工作需求随意调动。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不存在排斥新企业和小微企业问题。

投诉事项2.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内容,是采购人根据项目自身需求制定,也为了让经验丰富、具有实力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且业绩要求并未超过本项目实际环卫清扫保洁服务内容。

投诉事项3: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内容,是因为本项目承担了整个几江街道约129.6万平方米日常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工作。工作量大且复杂(有老旧城区、新城区、公路、市政道路等),要求具有该证是确保投标人有统筹管理能力,能更好地为本项目服务。

被投诉人2称:

投诉一:设备自有和租赁得分不一致是招标人充分考虑到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有得分高于租赁得分是考虑到自有设备的投标人在设备上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对自有设备操作及设备故障排除比较了解,且自有设备在履约期间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租赁设备只是在投标时进行租赁承诺,中标后是否能满足招标人对设备的需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并且需要租赁三年,租赁及维修、维护费用会加大投标人的成本投入,有可能会造成减少其他成本投入进行平衡,直接影响环卫清扫保洁的服务质量。江津区正处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关键时刻,几江街道是创建工作的重点区域。环卫工作出现问题会给全区创文工作及几江居民环境卫生造成巨大的影响及经济损失。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体现了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要求。但择优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也是政府采购所必需的宗旨,采购人也需要本着对该项目是否能顺利实施负责,不能因投标人达不到招标人要求而放弃项目自身需求。设置该项目所必需的基本设备及对投入设备是否自有或租赁进行一定的评分区别,也是鼓励设备自有的投标人极积参与该次投标。所以对设备自有和租赁在得分设置上,自有设备适当高于租赁设备的评分标准,正是体现了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二:为了保证该次招标的顺利实施,招标人已于202259日暂停招标,拟对作业面积分梯次进行评分。

投诉三:该项目已于202259日暂停招标,拟对该项进行删除或调整。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518-25日向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进行答复,同时我局审查了与本次投诉相关的资料。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P9页设备要求中“以上(1-5条)设备必须为投标人自有”和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设备保障中第1项设备必须自有”部分,招标文件显示:P14页第1项“投标人必须响应本项目基本投入中的设备要求.....”,设备必须自有的表述,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一“以及第2-6项设备自有和租赁得分不一致的要求设置不合理,是在以不合理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排斥和阻碍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应予以修改”部分,把自有设备作为评分因素,限制或者排斥租赁设备的潜在供应商,该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因此,该部分投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商务部分所设的环卫清扫保洁类单个项目作业面积在100万平米及以上的)、绿化养护类绿化养护面积在8000㎡以上的)、同时包含环卫清扫保洁与绿化管护项目(且环卫作业面积在100万㎡以上绿化养护面积在8000㎡以上的作为评分因素,是变相的将营业收入作为评分因素,该评分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P14页商务部分管理团队中“拟派项目管理团队具有清扫保洁类项目经理证的得2分”,经咨询相关行政职能单位,目前无相关行政职能单位发放该证书,该评分因素符合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情形,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书、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回复、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部分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一部分、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一部分事项不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对于投诉事项一部分、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成立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修改招标文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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