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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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465J/2022-00126 | [ 发文字号 ] | 津财采购处理〔2022〕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8-01 |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原印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保利中心*****
邮 编:4000**
法定代表人:赖** 联系电话: 1360838****
授权代表:杨* 联系电话: 1359404****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保利中心**** 邮 编:4000**
被投诉人1: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地 址:江津区水木年华商务中心**
联系人:周** 联系电话: 1363788****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津区几江街道塔坪路***号(江津区祥瑞步行街中段津华大厦二楼)
邮 编:40022**
联系人:刁老师 联系电话:023-4721****
相关供应商: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五举村****
联系人:曾** 联系电话:136283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作出的对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江津区儿童文学图书馆室内美陈装置家具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一:2022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津区网站公告该项目中标人为: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公告结果详见附件一)。我方认为该公司不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1.该项目招标文件上明确要求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行业,但中标单位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应为零售业或制造业性质,不符合招标书上对标的对应单位行业的划分,也不具备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2.中标单位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家具、套装门、教学仪器及设备、实验设备、图书馆设备、桌椅、铁制品、钢制品、货架、档案架、密集架;销售:窗帘、家用电器、电脑、五金配件、钢制讲台、体育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厨房设备、环卫设施设备、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纺织品、办公室用品、文化用品。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招标文件涉及的建筑装饰行业不相关,故该公司不符合招标要求。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查资格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二:2022年5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回复缺乏论证依据,未对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进行监管。
事实依据:1.2022年5月7日我司向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就中标单位重庆市捷恒家具有限公司所属行业提交了质疑书,2022年5月9日收到回复称“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第一中标候选人按采购公告提供相应材料,你司质疑的问题我委无权确定”。我司认为采购人应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并针对此质疑内容向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问询,最后有结论后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再向我司做出明确的质疑回复。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我方现郑重要求江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介入江津区儿童文学图书馆室内美陈装置家具采购项目参与调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撤销对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的中标公告,宣布此前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1称:招标文件上对该项目未有特定资格要求,但该项目只针对中小微企业,并要求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行业。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企业声明按建筑装饰行业划分企业属于微型企业。
被投诉人2称: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只是用于供应商按照此行业划型标准的具体内容,结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判定自身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属于此行业。
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答性审查和评审。我司并未参与审查及评审,故不存在我司未完全执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资格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情况。
相关供应商称:我司完全符合江津区儿童文学图书馆室内美陈装置家具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文件并未设立特定资格要求。我司也符合招标文件的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中的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的第一条(资格审查),我司投标时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
重庆原印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建筑装饰行业只属于招标项目内容,然而我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售后服务、维修:办公家具、民用家具、酒店家具、实木家具、藤家具、课桌椅、公寓床、软体家具、金属家具、实验室家具、公寓家具、医疗通用家具、户外休闲家具、宾馆家具、钢木家具、幼儿园家具、木门、套装门、教学仪器及设备、实验设备、图书馆设备、桌椅、铁制品、钢制品、货架、档案架、密集架、保险柜、文件柜、专业座椅、礼堂椅、阶梯教室椅、学术报告厅椅;销售:窗帘、家用电器、电脑、五金配件、钢质讲台、体育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厨房设备、环卫设施设备、床上用品、日用百货、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劳保用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黑板、多媒体设备、玩具;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我司部分经营范围也与招标项目内容相关。
综上所述,我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此次中标结果有效。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向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处理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进行答复,同时我局审查了与本次投诉相关的资料。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2022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津区网站公告该项目中标人为: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公告结果详见附件一)。我方认为该公司不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部分,本次招标文件第三显示:投标人资格要求有:“(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等资格条件,并没有其他建筑装饰行业特定资格条件要求。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况且对于一般的采购项目来说,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投标文件一招标项目内容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对应相关建筑装饰行业”是相关内容的描述,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是企业判定自身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属于此行业。投标供应商只要满足上述本次招标文件第三“资格要求条件”要求,均有参与本次投标资格,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得知: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属小微企业。重庆捷恒家具有限公司符合本次招标的第三条“投标人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等相关资格条件,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一“我方认为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津兴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查资格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方正当权益。”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并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查。......”相关规定,被投诉人1已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全部投标供应商符合本次资格要求,本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被投诉人2未参与相关资格审查及评审。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2022年5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我司提出的质疑回复缺乏论证依据”部份,被投诉人1在质疑回复时作出了“采购文件中提及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第一中标候选人按采购公告提供相应材料问题我委无权确定的”的回复,被投诉人1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回复。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二“未对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进行监管”部分,投诉人在质疑时未对此问题提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相关规定,本部分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相关招标资料显示,被投诉人1已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对相关投标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进行监管”的说法不成立,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质疑书、质疑回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回复、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部分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部分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二部分事项不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对于投诉事项二部分事实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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