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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465J/2023-00112 [ 发文字号 ] 津财公告〔2023〕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财税201769号)相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目录清单》将在江津区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江津区财政局受理社会举报并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81220464

附件:重庆市政府性目录清单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3517


附件下载:

津财公告〔2023〕2号 附件: 重庆市政府性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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