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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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19-20205 | [ 发文字号 ] | 津发改委〔2019〕97 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 2019-12-31 |
津发改委〔2019〕97 号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782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号)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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