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059W/2023-0007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慈云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9 |
发布日期: 2023-06-29 14:30:39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江津区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云镇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重旱、重旱、中旱、轻旱四级(详见7.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成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镇政府党委书记
常务副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镇长
成员:各村(社区)、镇应急办、平安建设办、武装部、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办、文化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财政办、党政办、市政办、党群办、规资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镇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参与拟订全镇防汛抗旱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等。
2.1.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镇防办设在镇应急办,由镇应急办主任、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镇防办职责:承办镇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镇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镇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镇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水利水毁工程修复。负责组织水旱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镇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农业农村墒情信息,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规建办: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其他施工项目现场的防洪安全。
市政办:负责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和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镇内涝防治。
应急办:负责镇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积极争取市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完成战备执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任务,配合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
宣传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经济办:负责全镇经济信息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
派出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民政办: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财政办: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镇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卫健办: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应急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2.2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1)综合协调组
成员:由应急办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卫健办、有关专家、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成员:由应急办牵头,武装部、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卫健办、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确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生产自救;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施救人员安全;负责伤亡人员的现场急救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负责将现场所取物证等材料如实、及时移交调查组。
(3)秩序维护组
成员:由派出所牵头,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加强灾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开展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4)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事发地村(社区)牵头,经济办、民政办、财政办、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开设运行保障;指挥部、抢救及事故调查人员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必要的设备和交通、通信工作,协调组织运输急需的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5)医疗防疫组
成员:由卫健办牵头,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统计转入院的伤员伤亡情况;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及时向灾区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6)舆情导控组
成员:由宣传办牵头,派出所、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动态;组织相关单位在区级报刊、电视、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发布汛情通告;报道防汛抢险行动。
(7)灾情调查组
成员:由应急办牵头,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办和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专家组参加。
职责:负责灾情调查工作,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8)善后处置组
成员:由事发地村(社区)牵头,民政办、财政办、应急办和事发地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安置受灾群众,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抚;负责救灾物资使用管理;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修复市政、电力、道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负责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保险理赔有关工作。
3.1风险源识别
各部门、村社区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应加强水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镇相关部门应加强水旱灾害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时向区防办报送信息。对重大灾情,应将实时灾情立即组织核实,核实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大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区级和镇街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专用网络系统,并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4预警分级
预警划分为洪涝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两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等级(详见7.2)。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Ⅱ级以上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级发布,区防指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规定执行。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级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预警预防行动
3.6.1洪涝灾害
(1)镇防指应加强洪水灾害趋势研判,做好抢险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工作。
(2)接到预警信息的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农业服务中心做好河流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实测和预报水情。
(4)各部门要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水情、墒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镇防指报送相关信息。
(4)进入汛期,镇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6.1旱情旱灾
(1)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抗旱责任制,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
(2)加强水资源的科学统一调度,做好水利工程的蓄水保水工作,加大应急抗旱水源工程的建设力度。
(3)加大非工程抗旱措施的应用,积极加大地膜覆盖、抗旱剂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做好抗旱提水、送水机具和泵站的建设、检修,抗旱物资储备,保证旱期能及时开展打井、提水、送水、应急避旱等救助活动。
(5)推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做好应急抗旱队伍和人员的组织准备工作。
(6)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使单一种植业向农、林、牧、副业全面发展,适时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我镇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镇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Ⅳ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市、区级防洪风险点城镇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一般集镇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
(3)一般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区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或1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5)出现轻旱灾情。
(6)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2Ⅳ级响应启动程序
由区防办启动,程序如下: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3.3Ⅳ级响应措施
(1)会商与组织:由镇防指副指挥长及时召集农业、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会商,密切监视水旱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镇防指指挥长,并将情况通报镇防指其他部门,视情况安排救援队伍增援。
(2)应急调度:镇农业服务中心实时调度防洪工程,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递汛情、旱情信息。镇应急办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及协调,根据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加强对灾害现场救援进展的适时掌控,视情况请求区级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支援。
(3)应急值班:镇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至少2人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班备勤,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4)镇防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处置准备工作。
(5)镇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开展具体抢险救援工作。疏散并妥善安置周边受威胁群众,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封闭灾害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开辟应急救援通道,维护现场秩序。摸排掌握灾害情况,收集受灾区域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妥善应对先期到场的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灾情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干流江津城区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中小河流城镇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
(3)城镇堤防大面积垮塌,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3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5)出现中旱灾情。
(6)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4.2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办主任审核,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4.3Ⅲ级响应措施
(1)会商与组织: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研判,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镇政府党委书记担任总指挥,并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镇防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镇防指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应急调度: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防守;镇防指派出专人赴一线组织防汛工作;应急办牵头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度镇应急救援物资和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并视情向区防指报告增派救援力量。
(3)应急值班:镇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本单位至少一半以上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值班备勤,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4)镇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先期指挥机构,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4.5Ⅱ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局部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
(3)城区堤防大面积垮塌,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大中型水库、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4)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5)出现重旱灾情。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5.2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级启动,区级要采取先期处置,需启动区级响应。区级先期响应程序: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级报告,由市级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5.3Ⅱ级响应措施
(1)会商与组织:镇防指主持会商,镇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由镇党委书记担任总指挥迅速赶赴现场,成立先期指挥机构,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镇政府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办向区应急局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应急值班:镇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落实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应急救援队伍全员在岗,随时准备开展救援。
(3)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参照Ⅲ级响应行动分组职责基础上,宣传办加强灾情宣传力度,全方位、多渠道报道,提醒市民做好防灾工作;派出所加大警力投入,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卫健办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党政办做好物资保障相关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应保障工作。
4.6Ⅰ级应急响应
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
(2)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
(3)中型水库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4)中心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5个以上镇街24 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0个以上镇街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5)出现特重旱灾情。
(6)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并且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6.2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行动与Ⅱ级响应行动相同,牵涉的范围更广,应急力量更多。
4.7紧急处置措施
4.7.1在紧急防汛期,镇防指及成员单位可以依照职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
(2)因抢险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
(3)统一调度、指挥水库、闸坝、河堤排水工程设施的使用。
(4)统一管理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的活动。
(5)可以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
(6)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7.2在抗旱期,镇防指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取河道水、后用水库水,先用地表水、后取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采取下列抗旱措施:
(1)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2)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3)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4)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5)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6)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7)其他应急措施。
4.7.3为减少或避免干旱期间给农作物或农田带来的影响,镇防指及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2)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
(3)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设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因地制宜修建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5)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6)农业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干旱区域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
4.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安全防护
(1)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当地政府应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时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2医疗救护
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调动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防汛抢险。
4.10新闻发布
本镇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镇防指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由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5后期处置
5.1恢复重建
(1)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事发地镇街应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2)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街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水旱灾害发生后,辖区内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镇政府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镇民政办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5.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防指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指。
6保障措施
6.1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6.2 通信保障
提供通信保障。增加:政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6.3 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6.3.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救援队伍、非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逐步完善本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防汛抗旱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水旱灾害提供保障。
6.3.2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办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镇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镇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镇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
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应急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办按照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发地村(社区)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6 经费保障
财政办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6.7 社会动员保障
由镇防指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6.8 培训与演练
6.8.1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8.2演练
演练由应急办统筹,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习。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演练,一般1至2年举行1次。
7 附则
7.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7.1.1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7.1.2干旱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7.2 预警分级
7.2.1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预报江津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或者10个以上城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出现特大旱灾情。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2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预报除长江外沿江河5个以上城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48小时大部地区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出现严重干旱灾情。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3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预报本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出现中度干旱灾情。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3.5.4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预报一般沿河城镇将发生超警戒洪水。
(2)过去24小时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
(4)出现轻度干旱灾情。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突发事件。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应急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7.3.2本预案通过各部门评审通过后颁布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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