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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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59455J/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18 13:32:58

一、执法机关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执法机构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类别

执法

区域

执法证号

1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25

2

刘建军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21

3

黄俊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26

4

柏亦辛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24

5

刘练明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23

6

吴娟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37

7

王焱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33

8

汪松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42

9

蒋渝梅

文旅综合执法

江津区

22001621035

四、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重庆市涉文化旅游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区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五、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六、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

(二)以事实为基础, 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七、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因本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执法机关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599号5楼

九、执法机构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清栖路599号4楼

十、投诉举报电话

023-47521329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518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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