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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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199 [ 发文字号 ] 津水利罚〔2023〕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6-29 17:39:18

水事违法当事人,张,岳,张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1至2月未经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刘,张,岳,张四人联合将四面山镇林海村一组笋溪河下坝人行桥桥面加宽1.9米,对笋溪河行洪造成一定影响,2023年2月21日我局以津水政令字〔2023〕第1号向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2023年3月8日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在2023年3月25日向河道站报批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含临时)建设项目许可表》。

上述事实,有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像资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认为,等四人未经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加宽四面山镇林海村一组笋溪河下坝人行桥桥面,对笋溪河行洪造成一定影响,我局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但等四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等四人的行为已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鉴于等四人擅自加宽下坝人行桥桥面对笋溪河行洪影响不大,配合河道站补办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微型(含临时)建设项目许可表》,张、张靠打工养家,岳务农经济来源困难的实际,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警示教育水事违法当事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调处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局决定:

1.给予刘某,张某,岳某,张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请四面山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桥的用途及安全性能检测由四面山镇负责。

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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